。并且,在这种体系中,各国间有足够的联系以保证引导其相互关系的共同标准存在之必要(因而有了秩序)。以这种逻辑进行论证,不难见到,无政府与秩序相伴而生。与某些人的说法相反,现代国际体系中的无政府状态是国际法存在的一个必要前提。首先,无政府导致了各国间的原则上平等共处,各国都是主权国家,不存在凌驾于其上的权威。由于主权在每个国家都是绝对的和排他的,主权国家间的平等共处界定了国际关系体系中各组成部分之间跨国界的关系。主权国家间的平等共处表明了体系的另一性质,即在各个平等共处的单位(即民族国家)之间,不存在“垂直的”义务,只存在“水平的”义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权力分散的国际体系中,体系的各组成部分(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协调性的而非上下级的。因此,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既是平等共处的各个单位(即国家)之间相互协调关系的产物,同时又对这种关系起引导作用。
国际法的上述基本定理或判断,并不等于说实力不等的国家拥有同样的发言权或实际支配力。主权国家间原则上的平等,或者说国际法赋予它们的各种权利,既不代表、也不说明它们之间的力量和国际地位的实际分配状况。打一个或许不太准确的比方,国际法只是一个约束力有限的法理框架,它至多满足最低限度的交往需求,像一个装满各种动物的笼子,它能够将动物装进去和使之勉强生存,却无法阻止动物之间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现象发生。这方面的事例比比皆是,实在太多。众所周知,美国就一向把它的某些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美国人经常可以视本国需要强令国际机构“改革”或通过某些决议,尽管它有时成功、有时失败。更有甚者,美国法官和特工可以对美国人在外国受害进行不择手段的追究,美国人以及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跨国界进行绑架的惯例。它们的借口及其法律解释是,“以不恰当手段抓住的罪犯可以被合法地拘押”(male captus bene detentus);[5] 这本是某些国家的一项国内立法原则,但却被很多国家援引到国际交往中,其中包括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和以色列,最臭名昭著的当然是美国。看看这些国家的“身份”吧,均为综合实力显赫、尤其是军事和技术实力超人一头的西方发达国家(以色列也可勉强列入西方阵营)。在很多情况下,人口和面积等规模指数、技术和资金等能力指数,已经天然地决定了原则上权利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利不平等。例如,一些弱小贫穷的第三世界国家,由于缺少资金或技术而同某些发达国家进行所谓的“减排贸易”(即由西方国家出钱,“赎买”发展中国家降低污染指标所花费的某些代价),出卖本属于自身的海洋洋底矿物资源甚至国家的整块洋底矿区,或标价出卖联合国有关管理机构分配来的属于各国的太空电磁频谱区段,甚至连一些本该自己国家派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因无钱购机票赴会,只好“委托”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个人或团体代为出席和谈判。再举一个典型事例:南极开发和利用。按理说,南极是人类共同财富,应当权利平等、各国有份。然而,实际情况是,没有资金和技术能力在南极建立永久性的越冬考察站并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的国家,《南极条约体系》根本就不予接纳。建造一个南极考察站,少则数百万美元(如波兰建立的考察站),多的更以上亿美元计(如前西德的考察站)。建一艘破冰船至少需要5000万美元。无论从技术上、财政上还是后勤保障上看,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能够负担起这种利用前景不甚明朗但使用成本高昂的“国家权利”。[6]
拙著《当代国际政治析论》(1995年版)曾经指出:“就主权原则和国际法来说,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都是一律平等的,但现实的世界政治中没有一样东西的分配是完全平等的。资源不平等,技术不平等,气候或地理条件不平等,实力不平等,甚至连饮水和空气的质量也不平等。人口仅几万、几十万,面积只有大国千分之几、万分之几的微型国家,尽管有形式上的主权,但很容易受到外部的渗透和干涉,这些国家甚至很难对自己的领空、领海和领土实行真正的控制,尤其当政府不负责任、缺乏能力或对外交往的经验时。不管喜欢与否,现实政治仍然是按照实力确定地位和发言权的,主权在强权政治面前经常要打折扣。”[7] 地缘政治学家相信,权力本身牢固地根植于地球的天然物性之中;假使人类居住的这个星球象玻璃球一样光滑,对权力的地理研究就失去了意义。同理,试想,如果世界上所有国家大小完全一样,人口、资源、文化、经济技术、军事实力和综合国力都没有差别,还会不会有建立国际法的必要以及提倡主权国家一律平等的要求?我想大概是不会了。主权国家实现真正和完全的平等,属于“自由王国”的理念,而它们实际上的不平等,才代表着真实的“必然王国”。不平等国家对平等的诉求,是一个永远难以企及的、却又不可避免的追求,没有这种追求,就不会有国际社会的各种积极努力和错综复杂的斗争,就不会有今人所见的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好比西西弗山下落的石头,明知它会往下落,却必须往上推,否则整个过程乃至生命本身就丧失了意义。归根结底,国际法和主权权利只存在于民族国家的互相争斗又互相依赖的时代,体现在国际范围表面上无政府管理、实际存在内在秩序和交往规范的真实世界中,实现于理想与现实的复杂矛盾与磨合的过程本身。从近代国际体系产生以来,主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国际关系的基轴。
下篇 主权范畴的充实与进化
在笔者看来,仅仅宣示及证明主权的不可或缺的基轴作用是不够的,命题的另一面还必须分析和说明,在当代国际关系条件下(不论人们赋予“全球化时代”、“信息时代”或其他何种称呼),主权这个古老的范畴顺应时势地衍生出一些新的内涵和趋势,适合各国及世界新的现实和要求。
试列举若干问题。请注意:这里只是提出尚无答案却真实存在的问题,不是也无法提供成熟的答案。
主权范畴的非法理内涵及解释。从国际关系研究者的角度看,国际法学家对于主权问题的既有解释过于保守和简单化,过分拘泥于纯粹法律层面的刻板解读,因而无法应对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际形势。国际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希望得到更加灵活的、富有弹性的解释,期待超越单纯法律的概念和束缚,提出更有创意和操作性的思想。比如,人们会问,为什么海关关税这种传统上属于民族国家政府的主权范围的权力(权利),会逐渐让位于或受制于世界贸易组织和各种国际经济贸易组织要求开放的压力?为什么在许多时候和场合,“增长三角”这类跨国界的经济贸易合作,可以比国家内部各地区各省市之间的合作更有成效和更快捷,当它们发展到足够大的时候(假设占到整个国民经济产值的一大半以上),是否会使传统的主权权利丧失或降低意义?为什么世界政治中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如新社会运动、生态保护团体、女权组织和跨国界经济实体(不止是跨国公司),以及层出不穷的国际组织、多边协议和区域性安排等等,在它们所关注所投入的具体领域,虽然没有古典意义上的主权,却拥有日益增大的影响力和对具体事物的发言权甚至某种“管辖权”?为什么会形成这种看上去主权的相对作用削弱而管辖权的相对作用增强的局面,主权与管辖权的分工与此消彼长的趋势是否会继续扩展,在提不出新的主权思想的前提下,务实的政治家和战略决策者凭什么要守住旧式的主权观念不放而拒绝争取管辖权或与之合作的诱惑?以往国际法学家所界定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能否从性质上和外延上囊括日益增长的“权利让渡”现象和“国际义务”承诺?为什么国际上会出现诸如所谓“加利福利亚外交”(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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