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或维持补贴的情况,不能只局限于审查有关的法律文件和行政安排。第3.1(a)条注释的第二句话更是清楚地表明,不能仅仅依据接受补贴的是出口企业就确认存在出口补贴。但《协定》并没有禁止分析这一问题时考虑相关事实,也不禁止分析一个公司的实际出口水平,也就是说,在确定补贴是否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实绩时,也应当考虑具体法律和行政安排之外的其他因素。根据《协定》第3.1(a)及其注释的明确规定,在确定一项补贴是否“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实绩时,应当考虑与授予或维持补贴有关的一切因素,包括补贴的性质、其结构和运行、提供补贴的环境。从总体上看,这些事实必须表明补贴的授予或维持是以实际或预期的出口或出口收入为条件的。 对于总额为3000万澳元的捐款协议,虽然协议是澳大利亚政府与HOWE和它的母公司签订的,然而其条件都是针对HOWE的,特别是针对其车用皮革的生产。澳大利亚承认,如果没有取消对车用皮革的补贴,它不会与HOWE签订捐款协议。虽然不能据此认为这是向HOWE提供援助的唯一原因,但HOWE从车用皮革出口中得到了巨大利益,这一点是无可争辩的。澳大利亚政府与HOWE签订的贷款和捐款协议,至少是为了维持HOWE在失去补贴后的地位。在HOWE享受补贴时,其出口大幅度增加,而在取消补贴前,HOWE产品绝大部分出口,澳大利亚政府是知道这一点的。澳大利亚政府希望HOWE能继续经营下去,并且决定为此向其提供资助。从这一点是可以清楚地看出:继续出口是提供援助的重要条件。澳大利亚车用皮革市场太小,无法吸收HOWE的现有的全部产量,更没有能力吸收HOWE得到经济资助后扩大的产量。为了扩大其销售以达到捐款协议中制定的销售指标,HOWE必须继续出口,而且极可能增加出口。在签订协议时,政府是清楚这一情况的,因此也就预见到了HOWE持续的、可能增加的出口。HOWE预期的出口实绩是政府给予补贴的条件之一,有足够证据表明在预期出口和补贴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在争端处理过程中,澳大利亚政府向专家组提供的保密数据表明,在得到资助之后HOWE的出口并没有增加;给予的捐款数额是固定的,HOWE的出口水平变化对捐款的数额没有影响。出现了这些情况,是否表明澳大利亚政府的捐款不是“取决于出口”呢?笔者认为,确定这一问题时应当依据决定捐款时考虑的因素,而不是看事后的发展情况。预期的出口没有达到预期的数量,这并不影响对问题的结论,关键是澳大利亚政府在确定是否给予补贴时考察了HOWE是否持续和增加出口的情况。澳大利亚存在其他皮革生产商,政府只向HOWE发放补贴,而HOWE是澳大利亚唯一的车用皮革主要生产商和出口商,这两个事实是有关的,这也可以证明给予补贴的条件之一是预期的出口和/或出口收入。 至于贷款协议,其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把HOWE的生产或销售与贷款相连,从条款上看,贷款的支付、还款的规定与出口实绩或销售业绩没有直接关系。贷款与公司的生产或销售都没有关系,只要公司还款,政府不管还款资金的来源。尽管归还贷款的钱可能来自HOWE的出口收入,然而归还贷款的钱来自何处,最终要HOWE及其母公司决定。归还贷款的钱不一定来自出口,也没有证据表明在签订贷款协议时政府就预计HOWE要通过出口筹得归还贷款的钱。不能仅仅因为归还贷款的钱可能来自出口收入,就认定贷款“事实上取决于”预期的出口或出口收入。 朱榄叶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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