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 |
|
|||||
“出口补贴”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8:36 点击数:[] ![]() |
|||||
。美国商务部提出,BSC、UES、BSplc/BSES都是相同的公司,对BSC的补贴就是对其他公司的补贴,因此无需确认UES、BSplc/BSES得到了利益。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英国政府最初补贴是英国国有钢铁公司,后来在私有化过程中,BSC的资产有偿转让给了BSplc.从法律上看,所有权已经转让,新公司和国有钢铁公司完全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虽然两个法人之间存在财产继承上的关系,美国商务部如果要认定Bsplc和BSES继续受到补贴,不能简单地以BSC受到补贴来推理,而应当证明在BSC私有化时Bsplc并没有支付市场价,而是从中得到了比市场条件优惠的利益。利益不是抽象的,也不是给予某个产品的,必须有接受补贴的受益者。 BSC私有化时是按市场商业条件谈判成交的,美国对这一点并不否认,既然如此,美国依据什么认为1985-86年BSC得到的补贴惠及后来的公司?给予BSC的补贴确实可能与后来的公司有关,给予BSC的补贴也可能惠及后来的公司,但美国必须证明这一点。美国没有证明UES、BSplc/BSES得到了利益,也未能证明英国向这些公司出口的热轧铅铋钢板材提供了补贴。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在三次年度复审后对热轧铅铋钢板材征收反补贴税,显然不符合《协定》的有关规定。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补贴是否可以“继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当受补贴者已经不符存在,而通过兼并、合并或并购成为另一个公司后,原来的公司受到的补贴是否被后来的公司继承,取决与诸多因素,其中主要是在兼并、合并或并购时后来的公司所支付的对价,如果后来的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的对价是市场价格,则一般不能认为后来的公司从补贴中得到了任何利益;如果支付的对价低于市场价格,则非常可能补贴通过“优于市场的价格”惠及了后来的公司,也就是说后来的公司也从补贴中得到了利益。政府给予补贴的时间和征收反补贴税的时间之间的时间差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美国商务部认为,英国国有钢铁公司在1985年以前得到的补贴是补贴在它的生产上,后来的Bsplc和BSES都生产相同产品,因此仍然从1985年以前的补贴中受益。在没有任何具体证明的情况下,美国政府的结论未免过于牵强附会了。 4、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取决于出口的补贴构成出口补贴 《协定》禁止出口补贴。在确认某项资助构成补贴之后,还要确定这一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补贴“取决于出口”有两个不同的含义,一是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一是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的补贴比较容易证明,只要证明一个成员方存在对出口给予补贴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满足了举证责任。然而,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义务,申诉方才可以直接就法律提出申诉。如果法律只是给了行政机构一定的权力,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确定实施法律的具体形式,即使行政机关选择的形式不符合WTO的规定,也不构成“法律上”取决于出口。 在前文提到的巴西与加拿大关于影响民用飞机出口的措施一案中,巴西指控的措施中包括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提供的融资和贷款保证,以及加拿大帐户为民用飞机制造业提供的支持。出口发展公司是根据加拿大法律成立,由加拿大政府独资拥有的公司,它在商业基础上运营,目的是直接或间接地发展加拿大出口贸易,支持和发展加拿大出口商的贸易能力,并对国际市场机会作出反应。加拿大帐户是支持出口交易的政府基金,如果政府认为某项交易关系国家利益,但由于其规模或风险的缘故出口发展公司又不能通过通常的出口信贷给予支持,在出口发展公司代表政府参与谈判、签署合同和管理合同基金的情况下,资金从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帐户上支出,这样的活动统称为加拿大帐。 巴西认为,出口发展公司是根据出口发展法成立的政府机构,其目的是支持、发展加拿大出口贸易,发展贸易水平,对国际贸易机会作出反应;而加拿大帐户成立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支持出口,因此出口发展公司和加拿大帐户本身就是《协定》第3条所称的出口补贴。 在GATT和WTO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实践中,专家组非常强调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区别。“专家组一贯认为,只有不符合总协定的强制性规范才是可以直接指控的对象,如果一项法规向行政机构授权,行政机构以不符合总协定的方式行事,这项法规并不可直接被指控,只有在实施这类规范中不符合总协定的具体行为才是可以被指控的。”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法律规定了强制性义务,这一法律本身就可以成为被申诉的对象;但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行政机构的权限,行政机构在执行法律时采取的措施违反了《协定》,则只能就具体行政措施提出申诉。在本案中,巴西提供的唯一证据是从发展公司章程中引用的一句话:“公司的宗旨是直接或间接支持和发展加拿大的出口贸易,支持和发展加拿大的贸易能力,并对国际市场计划作出反应。”“支持和发展”不等于提供补贴,因为支持和发展可以采取许多方式。从这句话的本身,显然不能得出结论说加拿大法律要求发展公司提供被禁止的补贴。即使“使加拿大出口商处于优势”就是给予补贴,即使公司项目的实践就是给予补贴,仍然不能说,从法律上看公司章程要求提供补贴,而只能说给予补贴是公司在解释章程时自行决定的结果。巴西未能证明出口发展公司或加拿大帐户的项目属于强制性规范,它们只能属于任意性规范,那只能通过审查这些章程在飞机工业中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补贴是否属于被禁止的补贴。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争端解决专家组分析了“事实上取决于”出口的问题。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美国和澳大利亚经过协商,解决了澳大利亚对纺织品、服装与鞋类的补贴问题,澳大利亚宣布取消对车用皮革的补贴。然而澳大利亚政府同时宣布,澳政府与澳唯一的车用皮革出口商HOWE及其母公司签订了两个协议:捐款协议和贷款协议,向其提供财政援助,以帮助其维持经济上的活力。捐款分三次提供,总额为3000万澳元,协议签订时支付第一笔500万澳元,第二笔和第三笔各1250万在1997年7月和1998年7月根据HOWE完成协议指标的情况来支付。协议指标分为销售指标和投资指标,其中销售指标规定了整个协议期间的销售总指标和各阶段的分指标;而投资指标则是在四年中将2280万澳元直接投资在车用皮革生产上。贷款协议规定在15年时间里向HOWE及其母公司提供2500万澳元,前5年不用还本付息,从第6年开始归还贷款,利率按10年期政府债券高出两个百分点。 这一案件涉及的补贴是以贷款和捐款两种形式出现的,它们是否属于《协定》第3.1条 所禁止的补贴?申诉方美国没有提出澳大利亚在法律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给予补贴,因此该案的关键问题是“澳大利亚的补贴是否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 美国和澳大利亚对政府补贴“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实绩有完全不同的看法。美国认为对协议第3.1(a)所说的“事实上取决于”应作广义的解释,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考虑补贴措施的结构和意图以及有关事实。美国提出,只要在决定是否给予补贴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实际的或预期的出口,就是存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实绩的补贴。澳大利亚则主张对“事实上取决于”作狭义解释。法律上的补贴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补贴,而事实上的补贴则是非立法的行政安排,根据出口实绩给予的补贴。必须有事实证明补贴的实施实际上是根据实际或预期出口或出口收入,才能算补贴“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实绩。 双方的分歧在于对补贴和出口实绩之间的关系或联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认识,其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协议第3.1(a)条中“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仔细审查本案中授予或维持补贴的背景事实,包括补贴的条件和结构,以及授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