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用开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世界大部分国家中,对引渡请求行使行政审查权的是司法部,具体的工作由司法部专门设置的机构进行。在法国,司法部长在决定接受引渡时还必须呈请共和国总统签署引渡令;而在英国,对引渡请求行使行政审查权的是国务大臣。在对引渡请求实行司法审查的同时对它进行行政审查是为了保障引渡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大部分国家的引渡法规定,对引渡请求的行政审查主要在司法审查结束后进行,因为行政审查需要参考司法机关对各种问题的审查认定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做出决定。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行政审查可以随时介入司法审查进程之中,如英国1870年《引渡法》第7条第2款就规定:"如果国务大臣认为犯罪具有政治特点,可以在他认为适当时拒绝发布上述命令,也可以在任何时候释放因类似犯罪而受到指控或被判刑的罪犯",这更有利于发挥行政审查的保障作用。对引渡请求的行政审查的内容大致包括: [35] 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 [36] 参见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3页。 [37] 刘志伟、左坚卫:《外国被判刑人移管若干问题探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另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 [38] 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页。 [3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定》第1条。 [40] 参见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3页。 [41] 参见马进保著:《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42] 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4页。 [43] 参见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 [44] 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247页;另见马进保著:《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 [45] 参见《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7条第3款。 [46]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八条。参见费宗礻韦、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55、289页。 [47] 参见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 [48] 参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编:《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322页。 [49] 参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编:《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332、333页。 [50] 参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编:《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 [51] 参见莫洪宪著:《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27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