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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移植和借鉴      ★★★ 【字体: 】  
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移植和借鉴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35: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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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移植和借鉴

王绪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两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形成了比较完整科学的体系,各自的举证责任规定也更加完善。但司法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最高院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仍处于三大诉讼改革初期的水平,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带有严重的超职权主义倾向,与公正效率主题和现代司法理念极不相适应。本文试从国家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现状,司法赔偿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举证责任的比较等方面,探求司法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规定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二)项规定,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除此以外,国家赔偿法条文中没有其它有关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下称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赔偿委员会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第十条规定:赔偿委员会调查材料应当分别进行。除上述规定外,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其它有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
显然,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二)项是对赔偿申请书内容的要求,不是对赔偿请求人举证责任的规定。而根据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赔偿委员会让哪一方提供证据,提供什么证据,自己应当调查收集哪些证据,如果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处理,均无章可循。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引入听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山东省法院也于当年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下简称听证程序规定),要求全省法院赔偿委员会遵照执行。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听证参加人享有就司法赔偿有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第十五条又规定,听证参加人应当履行“如实陈述,依法举证、质证”的义务。2004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释明制度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要求赔偿,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外,应当提供证明司法侵权损害事实与结果的证据,以及赔偿范围、方式和赔偿的法律依据等,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此规定较听证程序规定有较大发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举证的行为责任,但规定的结果责任是“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确定的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需要听证,又缺乏必要的举证责任规范,这是司法实践的难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采取法律移植手段弥补司法实践的不足。从行政赔偿制度来看,有的国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有的国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 这可以作为司法赔偿案件移植和借鉴民事、行政证据规定举证责任的注脚。
二、行政证据规定之于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移植和借鉴
(一)关于被告举证
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要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公布行政证据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指出的,行政诉讼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合法性审查很重要的内容是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和它所依据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很强的案卷主义色彩,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故而行政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如此规定是因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基于已经调查的证据,先调查,后决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程序规则” ,“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被告负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由被告将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移送’给法院。因此,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复审性质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赔偿程序中,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不需经复议程序,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所以一般来说,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的,案件需先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程序,有的还经过了复议程序,这类案件类似于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复审性”;另外一种是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案件,不具有“复审性”。
对于具有“复审性”的司法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程序中已经提供了证据,按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司法赔偿案件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赔偿决定程序中查明事实,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决定程序中已经收集了证据,形成“案卷”,赔偿委员会审理这类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一样具有复审性,因此这类案件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经复议的,复议机关亦应提供,而且应当提供其在决定、复议程序中的全部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要对其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司法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也承担这种举证结果责任呢?我们来分析具体情形。司法赔偿案件无非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和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两种情形: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案件。此种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决定正确,能够证明其决定正确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支持,赔偿义务机关胜诉,不能证明其决定正确,出现真伪不明情况,按照举证责任原理,由负责举证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败诉后果,其决定被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销。对赔偿请求人来讲,既然真伪不明,其主张赔偿的请求也得不到支持,与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是等价的结果。因此,这种情形的案件没有一方胜诉,为双方败诉。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的案件。如果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决定的正确性负举证责任,举证成功决定被维持,举证不能决定将被撤销。对于超出决定的赔偿请求,让赔偿义务机关举证没有根据,举证不能由对方承担法律后果不符合举证责任设置的目的。
所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带有“复审”性质的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是不同的,移植行政证据规定让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不妥。其内在原因还是案件属性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变更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行政审判不能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关于原告举证
行政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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