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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      ★★★ 【字体: 】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20:43   点击数:[]    

督的职责,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和决定有错误的,应责令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对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要严肃查处。在加强执法监督中,要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执法中的腐败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一定要严肃查处。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公安执法是一个重大考验,这既是挑战和压力,又是推动公安执法工作向前迈进的机遇和动力。我们各级公安机关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改善公安队伍整体执法形象,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把公安执法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从保障人权的高度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程荣斌)
  根据1996年3月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民主和其他权利相结合考虑,从保障人权和健全法制的高度,以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新的规定。主要规定有:

  1.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
)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样规定更加科学地反映了客观实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他们都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没有被害人。但是,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司法上和诉讼理论研究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提到诉讼人权的高度,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保障,这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却没有提到诉讼人权的高度,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保障,而往往被忽略、被遗忘,这是一种偏见和缺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中心人物,比较重视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这对保护其合法权益,调动其参与诉讼活动积极性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对被害人往往只当证人看待,很少传唤其到庭行使诉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公诉案件中认为已有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追诉犯罪,被害人再以当事人参与诉讼追诉犯罪是多余的。其实,公诉人和被害人在追诉犯罪上虽然都是行使控诉权,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所处的角度不同,公诉人有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意见,而由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陈述案情的起因、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积极配合公诉人可以弥补公诉活动的不足,既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公正地处理案件,使准确地惩罚犯罪与有效地保障被害人权益更好结合起来。

  2.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委托作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律师、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以及人民团体或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刑诉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帮助其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而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如果没有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显然是处于一种不利的诉讼地位。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的帮助,充分进行陈述,提出正当的诉讼请求,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由于被害人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方面受到严重侵犯,甚至缺少诉讼知识,所以,需要有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3.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害人死亡或者是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170条第(3)项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145条规定,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新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比较广泛的起诉权,使被害人有了诉讼保障的安全感。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报案无门、控告无门的时候,就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起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解决了被害人起诉无门告状难的问题,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有权进行报案、控告。新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第85条第3
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这些规定,对保证被害人大胆地进行报案、控告,积极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5.被害人有权申请法定人员回避,这对防止法定人员徇私舞弊、排除被害人的思想疑虑,保证法定人员依法办事,公正处理案件有重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法定人员回避的权利。这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定人员依法公正地履行其职责是完全必要的。

  6.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和收到判决书。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辨认法庭出示的物证,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发问,并且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和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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