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诉讼法

上一页  [1] [2] [3] [4] [5] 


Tags: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      ★★★ 【字体: 】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18:32   点击数:[]    


其实笔者在10年前也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题为“刑事诉讼证据属性新辨”。〔7〕在那篇文章中,笔者力图用“可能的证据”或“证据材料”、证据、定案根据等不同层次上的概念来为刑诉法中的有关规定辩解。但是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后再仔细看来,仍然觉得自己的说法有些牵强。自己本想圆其说,却总说得不太圆,给人一种“半圆半方”的感觉。惭愧之余,又感到几分悲哀。现在看来,关键在于我当时也没有能或者说没有勇气走出证据概念问题上的这个误区。

笔者认为,我们中国学者在学术争论问题上应该更开明更坦率一些。在法庭上打过官司,人们仍然可以是朋友嘛。何况文人之间不过仅打些笔墨官司呀!笔者这篇文字就肯定是要得罪人的。但我觉得很但然,因为我讲的是实话,尽管其中难免会有偏颇之处。

那么,究竟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给证据下定义呢?笔者建议修正我国刑诉法中关于证据概念的定义,改用如下表述: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学理解释中为了更明确地包括那些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证据,我们可以说: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都是证据。至于这“根据”的具体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是什么,那就是诉讼法中所列举的7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在此顺便说明一点,我们不应把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视为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应把它们视为根据表现形式不同而对证据进行的分类。任何一种证据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例如,物证的内容是它以某种方式所记录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其形式是特定形态的物质或物体;证言的内容是证人所陈述的案件情况,其形式是语言文字符号。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让证据走下人为建造的神坛,还其“普通者”的身份,使其回到现实生活中来。只有这佯,我们才能走出证据概念问题上的误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巫宇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

  • 下一篇文章:陪审制度纵横论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论
  •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
  •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 ››论沉默权
  • ››孪生姐妹的保险诈保案
  • ››未成年人自杀身亡,保险公司能否赔...
  •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 ››“电子证据”概述
  •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
  • ››不一样的正义
  •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