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的一项重要的标准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惯例,因此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认定须具备大量的法学和经济学专业知识,所以组建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对于准确认定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亦极为关键。同时笔者建议在执法机关内部设立一专家委员会,聘请资深学者及相关行业专业人士参加,对涉嫌不正当利诱性销售的行为进行听证并作出裁决。 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充分保障公平合理的、有效率的竞争是竞争法的宗旨之一。适时对当下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是稳定市场秩序的保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保护竞争不等于监护竞争,保护竞争关键在于适时的干预和规制,而监护竞争则是将整个竞争系统框定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其最终将导致竞争的僵化,发展的停滞。因此在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忌法律规定的僵化,一定要防止对法条的任意扩大性解释,一定要做到整体利益与竞争效率的协调统一。 注释: ⑴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⑵邵建东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页 ⑶汪传才:《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思考》,《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第16页 ⑷由于这种折扣行为纯粹是一种营销策略,且实际上大多商品打折后价格并不比普通价格便宜,甚至更贵,因此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成分,所以笔者暂且将此类折扣称为营销式折扣。 ⑸徐士英:《市场秩序规制与竞争法基本理论初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4期。见中国经济法网:http://www.cel.com/show.asp?c_id=111&c_upid=110&c_grade=3&a_id=135(2002年6月9日) ⑹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⑺邵建东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页 ⑻邵建东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⑼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条,《广告法》4条、38条,《价格法》14条 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页 ⑾见《武汉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⑿实际上这种行为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但由于我国尚无一部《反垄断法》,因此对此类行为很难有效规制。 ⒀徐士英:《市场秩序规制与竞争法基本理论初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4期。见中国经济法网:http://www.cel.com/show.asp?c_id=111&c_upid=110&c_grade=3&a_id=135(2002年6月9日) ⒁1932年3月9日通过的《附赠法》和1933年11月25日通过的《折扣法》是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专门规制利诱性销售行为的特别法。两部法律分别明确规定了正当附赠行为、折扣行为和不正当附赠行为、折扣行为的界限,因此是有效规制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的有力武器。 ⒂参见Tatsachenü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246.Auflage2000 ⒃详见邵建东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77页 ⒄详见ZugabeVO§1,Rdnr.2 ⒅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⒆邵建东:《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比较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23页 ⒇详见吴宏伟著:《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58页 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经济法专业2003级硕士生 联系方式:南京市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11楼) e-mail:dieterhe@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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