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利益并不存在,则这种利诱性销售就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最终消费者的购买自主权受到了这种利益给付的限制。这种限制是非强迫性的,而是由于经营者所给付的这种利益使最终消费者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从表象上看来不得不作出这种选择。并且只需一定范围内的最终消费者形成了这种认识即可,而无须已实施购买之行为。另须特别指出的是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的实施对象只能是最终消费者。所谓最终消费者是指不再将其所购买的商品作进一步销售的购买人。⑺之所以这样认定是由于最终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一种劣势地位,对该类销售行为缺乏专业性认识,容易受蒙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其他购买者购买之目的是为进一步销售,因此一方面其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另一方面其可将这种受损的危险性通过销售转嫁于下一购买者。 最后,这种利诱性销售行为使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受到破坏或有受到破坏的现实危险。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能促使竞争的效能化,即保障效能竞争的顺利进行。所谓效能竞争(Leistungswettbewerb)是指积极进取型的竞争。在效能竞争中,经营者通过提高自己的效益,完善自己的技能等手段,来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来扩大自己的销售范围,或促进自己的销售业绩。⑻而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违背了效能竞争的原则,只是通过低级的降价、赠送礼品,甚至是欺诈行为来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从而使原本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受到破坏或有受到破坏的现实危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何谓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所谓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违背商业惯例,不正当影响最终消费者购物决策,并使本来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受到破坏或有受到破坏的现实危险的利诱性销售行为。 与利诱性销售行为的四种类型相对应,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也可分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附赠行为、不正当折扣行为、不正当特别销售行为。但这种分类方法比较传统,而且不利于揭示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的实质和真正目的。因此笔者将从另一角度将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欺骗性利诱性销售行为。在欺骗性利诱性销售行为中,经营者以实际上不存在的利益作为诱饵来诱使消费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则为“巨大利益”的表象所迷惑而作出了不适当的购买决策。例如谎称有奖而实际无奖的有奖销售行为,名为附赠实为捆绑销售的附赠行为,虚假折扣行为(即商品或服务打折后的价格等于甚至高于其原价)等等。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利诱性销售行为。即经营者为了处理滞销的质次价高商品而以其他额外利益来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使消费者为诱人的额外利益所迷惑而忽视了商品的关键性因素——品质和价格。这种行为极大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真正优质优价的商品滞销,同时这些质次价高商品的出售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3、巨额利诱性销售行为。这种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一般为经济势力强大的大型企业所采用。这些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扩大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往往在出售自己商品或服务时附以额外的巨额利益,从而使消费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这种行为虽然短期看来为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其极大的削弱了其他竞争对手,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使市场的竞争活力大大降低。并且这些企业在消灭其他竞争对手,控制整个市场或是大部分市场后,往往会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因此从长远看来对消费者是极为不利的。实际上不及时对这种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将会为垄断提供滋生的温床。 在上述三种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中,前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最后一种行为则严重违背了商业交易惯例,排斥了竞争,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同时以上三种行为都不当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决策,最终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这三种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都存在于有奖销售、附赠、折扣和特别销售四种利诱性销售行为中,都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附赠行为、不正当折扣行为、不正当特别销售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之所以要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进行规制,正是由于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危害,具体而言这种危害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模糊价格,不正当地影响了最终消费者的购物决策。由于经营者在销售中附加了某种特别之利益,使得最终消费者无法知道其所购商品的真正价格,同时由于最终消费者受到这种“丰厚利益”的影响,把原本应注重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抛之脑后,而过分注重于额外利益的多少,有时甚至为某种虚幻利益所迷惑而作出不适当的选择,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2、助长经营者之间的攀比之风,阻碍中小经营者的发展。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不是更多的关注于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务质量,而是更多的想方设法进行价格比拼,设计价格陷阱。同时由于这种营销方式对消费者购物决策的巨大影响力,从而在更大范围的经营者之间引发价格战、赠品战、巨奖战,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维系,走向灭亡。并且由于中小企业不具备大型企业的资本优势,因此在此种销售方式的比拼中明显处于劣势,而终将难逃倒闭的命运,这与我国当今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取向也是相违背的。 3、恶化竞争风气,扰乱市场秩序。如果市场竞争演变为一种不合理的“利益给付”的竞争,则必将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终将导致一个市场体系的崩溃。 在当今中国打折、附赠、有奖销售、超低价销售已不在鲜见,其给市场带来的极大的不确定性,潜在的危险性,以及众多消费者的疑惑性自不用多说。众多商家因陷于给付巨额利益的泥沼而濒临倒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此类纠纷日益增多,此亦是现实。面对各方的疑惑、不信任,如若不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及时加以规制,重构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终将悔时晚矣! 三、我国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武汉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则只对涉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才进行规制。《价格法》也只是对一些低价倾销、诱骗交易、变相压低或抬高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制。⑼并且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对这一类行为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对此类行为也只能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规制,因此现有的规制手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1、我国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制现状:我国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分为三类:①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即谎称有奖而实际无奖,或故意安排内定人员中奖等;②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③巨奖销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为不正当竞争。⑽可以说,相对于其他几类行为的规制,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制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新近出现了通过抽奖返还购物款的营销方式,由于这种抽奖销售的实际奖额不易确定,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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