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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      ★★★ 【字体: 】  
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30:28   点击数:[]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印花税。个人在认购股票后转让所取得股票时,还应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7、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在《通知》中应我们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征税客体问题。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过程涉及到三个时间点:股票期权赠与日、受益人行权日、受益人转让股票日。将纳税环节定于行权日,对于行权价与行权日市价间的差额收益征税相对于将纳税环节定于授予日有两个优点:一是简洁明了,便于计算和征收;二是更具合理性。而将纳税环节定于股票出售日,则存在以下弊病:将对行权价与行权日市价的差额收益的征税递延至股票出售日,损害了税收收入的时间价值;如果以行权价与股票出售价的差额收益为征税对象,则在售价低于行权日市价的情况下,由国家部分地承担了出售者的投资损失,国家税基遭侵蚀。2、关于计税依据问题。如前所述,将因股票期权获得的行权价和市价间的差额收益分次摊入未来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有利于鼓励股票期权计划的推行。而且从理论上讲这种差额收益是对行权人在授权至行权期间的报酬而非仅是行权月份的报酬,所以将其分摊多个月份的工资薪酬进行征税也是合理的。
通过两国税法对股票期权制度规制的比较。我们看出我国税法相比之下也有些不足。1、激励不足。根据此规定,行权人行权时获得的行权价与市价间的差额收益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最高税率可达 45%。应仿效美国的分类征收法开征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2、法律位阶形式较低。该规定以部门通知的形式表现,权威性较差,有损于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和威严性,不利于股票期权计划的顺利开展。应将股票期权计划中的个人所得纳税问题纳入《个人所得税法》中,以便使该问题得到统一、专门的规范,为期权计划的顺利开展提供前提。
结语: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律与经济的融合更为明显。从法律变革的本源上分析,经济活动的扩张始终是推动其变革的原始动力,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必须适应经济活动的变化。股票期权作为最主要的经营者长期激励方式,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来到我国却发生了南橘北枳的现象,其中的原由让人深思,尤其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诚然,股票期权制度绝非十全十美的制度,在我国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条件还不充分,但不可否认的是股票期权制度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它为解决两权分离的趋势下委托代理成本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也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提供了新视角。此外,在现代社会人力资本重要性日益凸现的今天,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具有的意义更加深远。所以,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践,本文持认可的态度,它是我国企业治理的有益尝试。本文也正是在这种有益尝试思想的指导下,用法学的眼光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环境进行了一番论述,希望能对理解公司股票期权制度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参考文献
一、中文书目:
卡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美]克拉克著 胡平译 《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
胡果威著:《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齐斌著:《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陈清泰、吴敬琏主编:《公司薪酬制度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与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黄种苏、高晓博编:《经济激励与股票期权》,中国工商出版社,2001年版。
高如星、王敏样:《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保树编:《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年版。
刘剑文、熊伟著:《税法基础理论》,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赵旭东等著:《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著《公开发行证券审核工作手册》,经济出版社,2004版。
高旭军、单晓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意见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4年。
二、中文期刊:
陈宏辉:《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法律思考》,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颜延:《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甘培忠,《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载《政法论坛》,2002 年第 2 期。
陈红,《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对策》,《法商研究》2002 年第 4 期
金晓斌、刘和平:《认股权法律制度研究》,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7 卷。
张桂香:《从寻租理论看股票期权制 》, 载《商业研究》 2004 总第36期。
焦津洪:《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载《国际商务》1995 年第 5 期。
向强:《国有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的意义》,载《财经科学》2000 年增刊。
龙文滨 :《中美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税务研究》2004 年第2期。
三、网址: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4/ma947135409514500213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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