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应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揭露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 (四)、股东诉讼的不足 罗马法谚语:“有权利必然有侵犯,有侵权必然有救济”。倘若法律赋予了权利,而没有规定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这些权利就形同虚设。当股票期权制度化后,就要把重点放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票期权争议上。在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践中,往往中小股东的利益最易受到侵犯,应当在立法中对股东权进行必要地保护,明确规定对股东的侵权责任,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的损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公司股份拥有人的身份提起的,要求法庭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两者区别在于前者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共益权)提起诉讼,而后者是为了股东自身的利益(自益权)而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在股东诉讼制度上设计上有不足之处,主要有:1、诉权上,《公司法》第 111 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该条规定只赋予了股东“提起停止侵害之诉”的权利,而对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股东如何寻求经济上的赔偿则未予涉及。因此,应在《公司法》中增设相应条款,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在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原则下为保护少数股东合法权益。中小股东可依据股东诉讼制度,对其提起要求赔偿之诉。2、责任上,《证券法》对内幕交易 采取的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而对于民事责任未做出详细规定,这使得内幕交易受害者“无法借助法律之力恢复所失利益”,从而使社会公众投资者缺少监督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将内幕交易事件诉诸法律。因此,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这有利于激发公众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关注热情,发挥民间自律力量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负担,达到对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目的。综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应将其所拥有的这种权利视为一种责任,应在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等重大事项上享有平等地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若自己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特别是控股股东侵害时,就应积极地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股票期权的规制 股票期权计划会使被授权人在行权时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时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收益,被授权人行权后继续持有获得的股票,则可能获得股息,被授权人行权后并经过一段时间后出售获得的该部分股票可能得到行权时股票市价与出售时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收益。这种利益的出现,正如上文所讲的,最先关注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是国家税法。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文件专门对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制。在规制的同时也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由于法律系统性欠缺,税法也有些一些不足之处,我们有必要了解下美国的税法如何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规制的。 (一)、美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收入税政策。美国联邦税务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 , IRC)将股票期权分为两大类:激励型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s ,ISO) 和非激励型股票期权 (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 ,NSO) 。对法定股票期权而言,有两个重要的税收优惠:一是递延纳税政策,即行权时,除非期权持有人的年总收入超过175000美元,否则,行权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毋须纳税;二是如果持有人对行权而获得的股票符合法定持有期的要求,即出售股票时距赠与日已有两年,距行权日己有一年,则其收益按“长期资本利得”应税。这对于法定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来说,是一项相当优惠的政策。对于非法定股票期权来说,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价必须作为当年的“普通收入”征税,此后,以行权日的市场价作为新的税基,如在行权1年后出售股票,则收益作为。“资本利得”应税,如在1年内出售股票,则收益作为“普通收入”应税 。 表1 ISO 与 NSO 受益人适用的收入税政策比较 日期NSOISO 赠予日不纳税不纳税 授权日不纳税不纳税 行权日普通收入税=行权差价X税率不纳税 出售日资本利得税=出售差价X税率资本利得税=售价与行权价差X税率 说明:行权差价=行权日市价-行权价格,出售差价=股票售价-行权日市价 由表 1 可知 ,NSO 受益人在赠予日及授权日一般不需缴税 ,除非行权价格低于赠予时标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日 ,NSO受益人按标的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格的差额 ,缴纳个人普通收入税;如果 NSO 受益人在行权后 1 年内出售行权买入的股票 ,股票售价与行权价格的出售差额收益作为“普通收入”应税。,如果股票持有期限超过 1 年 ,则出售差额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 征税。相反 ,ISO 受益人在赠予日、授权日及行权日都不需纳税 ,只有当受益人将行权买入的股票出售时 ,才就出售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计算缴纳长期资本利得税。由于普通收入税率(10 %~35 %累进税率)比资本利得税率高 ,ISO 受益人不但可以推延行权差额的纳税时间 ,而且应计算缴纳的税额亦比 NSO 受益人的少 ,因此 ISO 比 NSO 更受公司员工的欢迎。美国等发达国家中,股票期权计划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公司的激励成本,推进了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 (二)、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 从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针对股票期权的专门条款,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可作为解决期权计划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依据。根据通知,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时,以 5%--45%的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3、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免征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规定是按照[94]财税字 040 号规定,鉴于中国证券市场发育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到现在为止,税务局实际上对国内 A 股、B 股的转让所得还未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预计今后有可能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海外股票,个人须就转让所得按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股票通过股票期权认购获得,个人需就转让价格和认购时的市场价格按 20%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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