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措施完善业务程序,防止和识别代签名,确认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实践中有保险公司建立新契约的100%的回访制度,代理人签单以后,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或上门回访的方式,确认这个签名是否确实为本人签名,投保人是否认可保单内容;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保险合同以及理赔款的签收,保险公司特别进行笔迹核对;利用技术手段识别代签名等措施。 四、从保险代理人职业规范来看 随着我国保险业近十年的快速发展,目前保险代理人队伍猛增到了120万人,我国寿险收入中,有6到7成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但保险代理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形象。 必须严格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这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对于在保险业务中违反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保险代理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行政责任,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对其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 最关键的是保险代理人自己必须意识到只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加上专业的服务才是他们长远发展的保证。 五、从投保人自身素质来看 投保人要增强投保的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要知道保险不是一般的商品,保险的瑕疵会损害自己的期待利益。 投保个人保险的,如对方是保险公司在编工作人员,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和身份证,如对方是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营销员,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保险公司颁发的展业证书以及身份证,必要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核实其身份,通过可靠的保险代理人进行投保。 投保单、保险单是由保险公司统一编号印制的重要单证,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查证其真伪。填写投保单时要自己阅读其内容,注意各种提示事项,不可轻信保险代理人的说辞,研究保险条款对自己的适用性。收到保险单后仍然要检查其内容是否与自己填写和保险代理人告知的一致,充分重视保单的证据作用。 总之,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三大功能,保单的效力关系到保险这些功能的发挥,人身保单特别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要慎重对待它的效力,特别要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制度、市场竞争力量和市场主体的意识是推动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为向健康发展的动力,而法律制度是一切的基础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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