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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3:50   点击数:[]    

扩张的趋势,那么进一步扩大原告诉讼资格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也是必然的结果。

  四、完善我国实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切入点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请求或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它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以上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要实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

  (一)要解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两者都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通的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一旦违法,侵害的对象就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予以撤销,那么就可能导致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破坏力,因而更有理由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二)要放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资格,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社团组织等,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时,自己的直接利益虽没遭受损失,但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不应苛求起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要求有关机关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三)将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明确化、具体化。即可以确认其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对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提出抗诉。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作为国家公诉人的角色提起诉讼,较为适当。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可以理解为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察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通过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正是源于其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其它方面的工作的法律监督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法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的正确实施。与刑事诉讼一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现。

  (四)诉讼费用负担方式的改进。按照诉讼法原则,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付,最终由败诉当事人负担,但因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的数额可能很大,加上在出现如环境污染方面的新型案件中,动辄涉及高科技知识和科学方法的综合运用,所需鉴定等费用往往是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难以承受的。如果仅因公益诉讼费用问题而将原告拒于法院大门之外,无异于强迫公民放弃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请求。所以,我国有必要对原告预交诉讼费作出给予减免的优惠规定,以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从而保护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五)对胜诉原告给予适当的奖励。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往往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时甚至与私人利益毫无关系,但其提起公益诉讼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给予胜诉原告适当的奖励,一方面作为一种弥补原告经济损失的方式,对原告付出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益。

  参考文献:

  ①周楠:《罗马法原理》(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②强雨、周刚著:《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考》,载《人民司法》2002第9期。

  ③沈福俊:《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认识及其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④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5期。

  ⑤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

  ⑥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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