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行政法
   浅议行政执法承诺制      ★★★ 【字体: 】  
浅议行政执法承诺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2:30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承诺制是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关系的一种执法制度,已在行政实践中广泛应用。本文结合行政实践,论述了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基本含义、运行现状及完善对策,对该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承诺,违诺

  近年来,随着服务行政意识在行政机关中的渗透与普及,行政机关纷纷寻找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效能和改进公共服务质量、进而改善行政机关自身与社会公众关系的方法与途径。行政执法承诺制于是应运而生。行政执法承诺制产生后,各行政机关纷纷效仿,一时间,“执法承诺”成为新闻媒体的关注焦点[1].目前,行政执法承诺制在运行过程中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2]如何规范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作已经成为行政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拟结合某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承诺制的运行情况,对该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发表浅见,并求教于同人,以期澄清其性质,并规范其运作,最终实现实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初衷。

  一、行政执法承诺制的产生及基本含义

  行政执法承诺制是社会服务承诺制向纵深发展的结晶。为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1994年春,山东省烟台市建委率先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95年5月,烟台市政府在全市邮电、电业、交通、工商等12个部门推广建委的经验。1996年下半年,在全国铁路、民航、交通、建设、邮电、内贸、金融、电力、公安、工商等十大“窗口行业”,社会服务承诺制全面展开。从总体上看,社会服务承诺制主要应用于三类服务行业,即垄断性服务行业(如邮电、铁路、水电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业(如环卫、路灯、公共文化设施等)和管制性服务行业(如执照发放等)。[3]在现阶段,前两类服务业不断引进企业化管理方式,这样,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即使其未宣称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服务质量也明显提高;唯有第三类服务业,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必须由行政机关来调控,而官本位思想的盛行就使得行政执法活动成为社会服务承诺制的攻坚重点。于是乎,行政执法承诺制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走向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前台。

  对于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含义,理论界并没有进行过系统地探讨。结合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的实践,笔者认为,该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自律制度,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身应予遵守的职业道德、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等与职权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并做出承诺,并在违反承诺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该描述性定义而言,有如下几点应予注意。

  第一,该制度是与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项行政机关的自律制度。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实质是“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以自律的形式向社会宣布自己以新标准提供服务的形式、质量和违约责任等,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剥夺的做法。”[4]作为一项自律制度,行政机关是否实行承诺制是其内部事务,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都无权干预。但是,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非常艰巨-“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的职能”,[5]已成为不可能的事;国家必须解决因人口增长、工业化、无产阶级产生及都市化所肇始的仅凭社会成员个人的智识所无力解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行政机关也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服务行为。所以,社会公众将国家(行政机关)视为自身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佳保障,对行政机关的一言一行都寄予高度的信任。这样,行政机关一旦向社会宣称实行执法承诺制,社会公众就会根据承诺内容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调整,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同样,行政机关如果违反承诺,则必然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并损害某些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所以说,行政执法承诺制是与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项行政机关的自律制度,为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行政机关必须谨慎实施。

  第二,行政机关的承诺以法律规定为外围界限,以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为内在界限。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即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基于行政权具有扩张性、易腐蚀性等特征,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预设的一道屏障。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对行政机关的职权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也无权创设新的执法事项。所以,行政机关应以法律规定作为承诺的外围界限,超越职权的承诺是无效的。除有外围界限外,行政执法承诺还有内在界限,即承诺事项的可行性。周知,执法承诺得以存在的基础是:立法机关无法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便通过运用立法技巧-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转嫁给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和行政技能的行政机关来解决: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根据各类行政事务的特性和自身的执法能力,确定相对具体的执法标准。当行政机关将自身确定的执法标准公之于众,并宣布恪守此执法标准时,就构成了执法承诺。行政机关重新确定执法标准,是为了更加迅速有效地执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如果承诺的执法标准不具有可行性,则这种承诺就成了美丽的谎言,在欺骗社会公众的同时,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其恶劣影响不亚于行政违法。

  第三,行政机关应对违诺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承诺内容来看,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性质是行政机关为有效行使职权而颁布的拘束其内部人员的行政规则。一般认为,行政规则是“ 为规律行政体系内部事项而下达的命令,亦即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或上级长官对所属公务员,依其法定职权,为规范机关内部秩序或运作所为之规定,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通常与人民的权利义务无直接关系。”[6]行政规则“原则上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种是作为规范行政内部的行政事务,例如规定上、下班之时间,文书的处理,职务的代理,会客须知等等。第二种是针对执行职务的细部规范,主要是对所涉及法令的解释及执行方面,所作的解释。”[7]由于行政规则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规则的制定不以法律的授权和对外公开为必要条件;即使公务员违反行政规则,也不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机关也就无须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行政规则(尤其是第二类行政规则)一旦公开,并且其内容有可能对社会公众的权益产生影响的时候,有关行政机关就必须对违反该行政规则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在日本,行政规则有告示、指示、通知等三种形式,它们一般不具有法规的性质,但当用来“说明法律上的解释、裁量的标准,规定国民的权利义务,并且在官报上登载时”,[8]则具有了法规性质,对它的违反就构成了违法。行政机关在实施承诺制的时候,往往直接宣称“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且为了获得社会公众的监督,都通过一定方式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考察执法承诺的内容可知,无论是违反所承诺的行政道德,还是违反所承诺的执法期限,都可能损害社会公众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一旦损害成为现实,作为公众信任的负责任的人们政府,行政机关应就自身的违诺行为向受损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此仍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执法承诺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本质的区别: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将自身职权层层分解并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公务员,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根据最初确定的职责分工来追究公务员责任的工作制度。如《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 6日实施)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行

[1] [2] [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

  • 下一篇文章: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反思与重述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浅议行政执法承诺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浅议行政执法承诺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司法对体育行会内部纠纷的干预
  • ››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比较研究
  • ››完善行政确认判决之若干思考
  • ››行政明确性原则初探
  • ››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
  • ››论行政规划
  • ››论公共利益
  • ››对行政法上“假契约”现象的理论思...
  • ››论政府采购的性质
  • ››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
  • ››浅议行政效率与GDP
  •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 ››浅议行政执法承诺制
  •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
  •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