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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行政法比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9: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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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法,如《财政部组织法》、《交通部组织法》、《蒙藏委员会组织法》、《侨务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组织法》等,其体系基本已趋完善。 (二)公务员法比较 中国大陆正准备建立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尚在草拟过程中。《公务员法》出台前调整整个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在此之前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很少,长期以来,中国大陆调整人事管理的主要是大量的政策性文件。 在台湾地区,目前亦无调整公务员制度的总法典,但有关单行法相当完善。如《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保险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公务职位分类法》等。 (三)行政管理法比较 行政管理涉及很多领域,我们这里仅对两岸某些主要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加以比较。 在治安和安全管理领域,中国大陆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消防条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台湾地区主要有《警察法》、《违警罚法》、《护照条例》、《户籍法》等。 在民政和内务管理领域,中国大陆主要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登记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台湾地区主要有《工业团体法》、《商业团体法》、《工会法》、《农会法》、《渔会法》、《团体协约法》、《军人抚恤条例》、《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等。 在外事军事管理领域,中国大陆主要有《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台湾地区主要有《兵役法》、《宪兵勤务令》、《海上捕获条例》、《管理外汇条例》、《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等。 在财政金融管理领域,中国大陆主要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条例》、《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台湾地区主要有《会计法》、《预算法》、《决算法》、《国有财产法》、《银行法》、《税收稽征法》等。 在经济、资源和环境管理方面,中国大陆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破产法》、《商标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台湾地区主要有《商业登记法》、《国营事业管理法》、《电业法》、《矿产法》、《森林法》、《水利法》、《渔业法》、《原子能法》、《商标法》、《专利法》、《标准法》、《土地法》、《区域计划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等。 在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管理方面,中国大陆主要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义务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统计法》、《档案法》等;台湾地区主要有《出版法》、《著作权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存法》、《国民教育法》、《大学法》、《专科学校法》、《高级中学法》、《食品卫生管理法》、《老人福利法》、《儿童福利法》等。 (四)行政监督法比较 中国大陆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有《行政监察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审计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等。目前,中国大陆正在制定《监督法》,《监督法》将调整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此外,《行政诉讼法》实际确立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在台湾地区,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监察法》、《监察法实施细则》、《审计法》、《审计法实施细则》等,此外,有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对行政的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 (五)行政救济法比较 中国大陆行政救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及《国家赔偿法》。除此以外,《申诉法》正在草拟过程中,其出台日期则暂时还难以确定。 在台湾地区,行政救济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请愿法》、《诉愿法》(相当于中国大陆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体系已基本完备。 三、行政诉讼法比较 (一)行政审判机关 1.审判组织。依据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行政法院管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务;行政法院不是普通法院的一部分,而是与普通法院相并立的独立的司法机关。中国大陆不设专门的行政法院,而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普通法院内部,设行政审判庭,具体审理行政案件。 2.审级制度。台湾地区仅设立一所行政法院,亦即行政诉讼采一级一审制,无上诉审法院,因而一经行政法院裁判,即为终审裁判,行政法院既是初审又是终审的行政案件审判机关。中国大陆设四级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级制度与审理民、刑事案件相同,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此,中国大陆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设有“管辖”一章,具体规定了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则无需对管辖作出规定。 (二)受案范围 1.两岸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的共同点主要有: 其一,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都限于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违法”行政处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明确起见,中国大陆行政诉讼法还特别补充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其二,违法行政处分都既包括行政机关以作为形式出现的行政处分,也包括行政机关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行政处分。就不作为形式而言,台湾地区未限定范围,中国大陆行政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了三类,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其三,都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行政损害赔偿之诉。 其四,违法行政处分损害的是作为公民身份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公务员身份的权利,如果损害的是作为公务员身份的权利,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通过诉愿等行政救济手段解决。为此,中国大陆行政诉讼法作了明确的排除性规定。 2.两岸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的不同点主要有: 其一,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台湾地区采用的是概括式,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处分不服,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中国大陆则采用的是混合式(又称结合式),即在概括规定下,又作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将三者结合才能确定法院的受案范围。 其二,在受案范围上,台湾地区完全限于违法行政处分,排除不当行政处分;中国大陆则以违法行政处分为原则,以不当行政处分为补充(法院受理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起诉)。 其三,对统治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问题上,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中国大陆行政诉讼法则明确规定,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发生的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其四,中国大陆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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