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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学初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8:16   点击数:[]    

念的变迁以及法治思想的发展,上述的各个行政法基本观念是与其处于的历史发展阶段相吻合的。具体来说,“公共权力学说”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局限于较小的领域,同时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也比较严格,这适应了当时自由主义夜警国家的需要:“公共服务学说”扩大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放宽了行政诉讼的管辖标准,反映了国家公务的增加和行政活动的扩张;而此后的“制度理论学说”、“新公共权力学说”、“多元标准学说”等则进一步的反映了现代国家“行政国”的特点,极大的放宽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而行政诉讼的提起也更加容易。

  (四)法国行政法学以实践理性作为其第一要务。

  法国行政法学比较注重对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反馈与思辨,而不太注重行政法学理论的完善与体系构建,这是其区别于德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方面之一。法国行政法学的这种特点,可能和其特殊的历史有关。在法国,最先建立了行政法院,正是行政法院的存在与现实运作,才促成了行政法可以作为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观念的形成,也最终导致了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从而带动了专门研究这一法现象的行政法学的诞生。法国行政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了其要随实践而动,为实践服务。而德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之时,行政法院没有完善的建立,实际行政诉讼的经验也比较欠缺,德国学者,比如著名的“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Otto Mayer),首先是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待行政法的,然后才把行政法学的相关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去的。[14]

  首创行政法院,注重行政诉讼,这些特点决定了法国行政法学的以实践理性为其第一要务的特色。比如,法国首先创设了“行政行为”(Acte Administratif)这一概念,但是至今没有对其形成统一的理解,而是意义松散的存在着[15];对此德国却不然,德国的“行政行为”形成了严密的理论体系,使其成为了行政法学当中最为核心的概念。另外,由大学的行政法学教授经常出任行政法院的法官来看,这种行政法学的实践倾向也是显而易见的。

  法国行政法先行存在,而法国行政法学就是围绕着行政法在做学问。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行政法作为公法体系,和规范一般私人相互间的关系的私法体系不同。关于行政法的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而关于私法关系的诉讼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因而,法国行政法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公法与私法,如何划分行政法院管辖和普通法院管辖。以行政法中的实际问题作为行政法学的主要关怀对象,这是值得其他国家学习的地方。

  注释:

  [1] 与“现代行政法”对称,“古代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行政权力的法规,古代行政法自国家形式出现以后,便有其存在,但这种古典意义上的行政法,根本不具备任何现代行政法的精神与品质,现代行政法的本质在于限制国家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

  [2]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1页。

  [3] 行政法学的产生是一个过程。行政法学诞生不是以第一篇行政法学论文或者第一部行政法学著作的出版为标志的,而是以行政法学理论范畴的基本定型,学科体系的基本建立,对行政法学相应研究与传播方法的运用,以及社会对其的基本认可为标志的。以上请参见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4]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1~32页。

  [5] 法治国思想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产物。但是从资产阶级提出这种思想,到把这种思想变成一种制度,还得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国资产阶级最初注意的是宪法问题。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资产阶级政权已经巩固,国家权力日益扩张,才注意到行政法的问题。以上请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8页。

  [6] 据法国波城-拉杜尔地区大学菲利普·泰尔纳教授的介绍,法国行政法的形成有着漫长的历史,从1850年到20世纪80年代,这段时间是它形成发展的过程。从80年代到最近的20多年间,发展非常迅速,变化非常大,以致于菲利普教授用“飞跃”一词来形容。

  [7] 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3~186页。

  [8] 「日」兼子仁、矶部力、村上顺:《法国行政法学史》,岩波书店1990年版,第81页。转引自前揭何勤华书。

  [9] 「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册),龚觅等译、郑戈校,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见郑戈“代译校者序”部分。

  [10] 以上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7~38页。

  [11]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173页。

  [12] 王名扬教授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创设、发展历程分为“行政法官时期”(1790~1799年)、“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1872年)、“委托的审判权时期”(1872年以后)、“取消部长法官制”(1889年以后)等四个阶段。以上详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553~555页。

  [13]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必须对其所讨论的对象从理论上提出系统的说明。这些理论大都是关于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的。但各国行政法学往往根据各国行政法的特点,提出一个或几个重要观念作为全部理论的基础,这种情况在法国行政法学中讨论较多,但意见有分歧。在英美行政法学著作中表现不太明显。但英美行政法既然有其特点,行政法学对这些特点的说明也形成了基本的理论概念。以上见于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版,第274页。

  [14] 这也同时回答了这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行政法的出现以及行政法学的诞生都是发生在法国,而后来居上的却是德国?原因之一无非是法国非常偏重行政法在实践的应用,而德国却更“喜好”对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与构建。

  [15] 法国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行为”的理解,可以分为三种:以采取行为的机关为标准进行理解;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理解;以行为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理解。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134~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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