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 |
|
|||||
法国行政法学初探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8:16 点击数:[] ![]() |
|||||
责任。此外,在行政法各论方面的研究,法国行政法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二、学者、著作与理论 法国最初的行政法学著作有奥科(Aucoc)的《行政法讲义》3册(1869~1876);E·拉弗里耶尔(Laferiére)的《行政审判论》2册(2版1869~1876);迪克罗克(Ducroq)的《行政法论》7册(1897~1905)。上述三人是法国行政法学的开创者。其中,拉弗里耶尔是法国行政法学“公共权力理论”的首创者,他在其名著《行政裁判论》(Traite de la juridiction administeative et des recours contentieux , 1887年)阐述了公共权力的一般理论。 法国行政法学在20世纪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在二战前的第一阶段中,法国行政法学最著名的学者有L·狄骥、M·奥里乌(Hauriou)、H·贝泰勒米等。其中,贝泰勒米坚持“公共权力”观念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狄骥提出了法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务”观念的观点,从而否认了以前把“公共权力”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观点。而奥里乌对于前述两种理论进行综合,提出了“制度理论”。 拉弗里耶尔首先提出的“公共权力理论”继而由贝泰勒米继承和发展,并最终使该理论成为当时法国行政法学的主导理论。贝泰勒米关于该理论的论述主要体现在1900年贝泰勒米的《行政法要论》中。 狄骥的行政法学理论主要体现在其于1911年出版的《宪法概论》(Trait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和1913年出版的《公法变迁论》(Les transformations du droit public),在这些书中,狄骥提出了著名的“公共服务理论”。 而奥里乌于1892年出版的《行政法与公法精要》是奥里乌的第一部学术专著,也是其最重要的一部作品。该书也是法国行政法学历史上第一部系统阐述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著作。[9] 在二战后的第二阶段中,法国最著名的行政法学学者有M·瓦利勒(Waline)、CH·厄赞曼(Eisenmann)、A·德·洛巴德尔(A·de Laubadere)、G·弗德尔(Vedel)、J·里弗罗(Rivero)、R·奥当(Odent)、CH·德巴希(Debbasch)、J·M·奥比(Auby)、P·韦尔(Weil)、R·夏皮(R·Chapus)。上述学者在行政法面临不断发展的新情况下,把法国行政法学推向了新的阶段,从而使得法国行政法学在20世纪后期特别是80年代以后取得了质的飞跃。 三、法国行政法学的体系 法国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第一步是行政法各论的研究,也即对于专门行政法的研究,这形成了法国行政法学的分论部分;而在研究各个部门法的时候,会遇到一些共同的法律问题,对于这部分共同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形成了法国行政法学的总论。王名扬先生在介绍法国行政法学的体系时,认为法国行政法学总论所研究的问题主要是围绕行政活动所呈现的共同问题展开的,也就是行政活动在组织、手段、方式、监督和责任方面的共同法律问题。具体来说,法国行政法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行政活动必须有一定组织,因而行政组织(特别是行政主体)需要行政法学来研究;进行行政活动必须得具备一定的手段,因而手段问题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法国行政活动的手段可分为法律手段、人员手段和物质手段三类;细化行政活动的内容,必得对行政活动的各种方式有所了解,这也是行政法学应该关注的;由于行政活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特殊目的因而对于行政活动的监督也应当纳入行政法学研究的体系;行政活动违法所要承担的的责任,也是法国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10] - 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组织【行政主体】) (法国行政法学体系图) 四、法国行政法学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学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国行政法的特色紧密相连。我们知道,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罗马法公私法划分的传统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法理基础,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最终建立。行政法院的建立是法国行政法产生的必要条件。从以上法国行政法的基本情况来看,法国行政法学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法国行政法学的存在与发展以行政法院为运转内核。 法国行政法学的出现与发展,自始至终都与法国行政法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国行政法学与“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紧密相连,它源自对行政法院活动的学理阐述和对行政法院判决的注释、解说。”[11]根据法国行政法院从无到有的四个阶段[12],法国行政法学也亦步亦趋的展现了它对行政法院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和现实运作过程中的理论反思。 法国行政法学的产生是以法学研究者对于行政法院判决的注释、解说而产生。众所周知,法国行政法以判例居于主宰地位,而判例的产生是以法国行政法院的判决作为原始材料的。在对于行政法研究的过程之中,法国行政法学与行政法院形成了互动的关系:一方面,行政法院的判决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素材,成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从而被注释、被评论,甚至是被批判、被否定;而另方面,行政法学对于行政法院判决的理论评价与分析,对判例规律的总结,对行政法原则的提取,都无疑的促成了法国行政法实践的良性循环。 (二)法国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诉讼的研究非常重视。 可能是基于行政法院在法国行政法学具有特殊地位的原因,在法国,行政诉讼也特别受到行政法学界的关注。比如,和中国一般的行政法学教材和著作的编排体例不同,法国一般的行政法学著作,都将“行政诉讼”部分置于著作的前部,这可以看出法国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诉讼问题的重视程度。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院主要的活动内容,它所产生的行政法原理、原则,支配着实务中的全部行政行为,由此而成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法国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诉讼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国行政法对于公民权益保护的关注。法国作为发生资产阶级革命较早的国家,经历了先进的人权、法治观念的洗礼,这些观念在行政法当中就表现为对公民权利救济体系的注重。法国行政法学把实践中的行政诉讼总结为撤销之诉、完全管辖之诉、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处罚之诉等几种诉讼类型,这对于实践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另外,1873年的“佛朗哥案”的判决确立了法国通过行政诉讼判决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而英美国家直到20世纪40年代才有限的突破国家主权豁免主义的束缚。这说明,法国行政法学通过对于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的研究中,实现了对行政法基本目的——保障公民权益、控制行政权力——的认识与把握。 (三)法国行政法学的成长总有相应的观念作为支撑。[13] 贯穿于法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过程,其中有几种曾经支配着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的基本观念:即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到底和存在已久的法国私法如何区分,以怎样的标准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适用的行政法与不应适用的私法进行辨别?易言之,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行政法以及行政机关什么样的行为要受到行政法院的诉讼管辖。面对着这些困惑,法国行政法学界提出了几种学说,它们分别是“公共权力学说”、“公共服务学说”、“制度理论学说”、“新公共权力学说”、“多元标准学说”等。 总的来说,上述的各种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要解决的是如何确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和行政法院的管辖标准问题,而按照现代国家观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