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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21世纪发展展望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7: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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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探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收到一系列重大实效。(注:参见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4—5页。) 第三阶段:21世纪后半叶(可简称21世纪后期)。在这一阶段,注重加大质量效益型发展力度并获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为高科技支持下的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人均水平进入世界前列,形成在高水平上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良性运作机制;同时,完成一系列重大的法制变革,建立起比较完善和卓有成效的法制监督体系,大致形成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新型法文化,初步实现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追求,基本建成现代法治国家的框架。 二、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一般论之重要发展预测 从世界范围来看,与社会结构变化、法治模式转换、思维方式从理性到实证、法哲学从机械到现实、议会从神圣到世俗等过程同步,行政法文化在20世纪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着深刻变革,即从理念原则到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持久的改革和发展,包括行政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的一系列观念变革与制度创新,以适应其环境因素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要素的发展变化所提出的客观要求。这是多元民主、行为科学、公共选择、专家行政、政治分层、利益集团等理论的某种自然延伸。(注:参见周汉华:《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在21世纪,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的总趋势是:因政府将承担更多的职能,故依法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职权、职责,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特别是多渠道监督和程序约束),增强对行政的监督效果和追究责任效果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效果和依赖保护效果,逐步建立起民主法治政府(包括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即体现出民主精神、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制系统,从而实现行政法治。(注:参见张金鉴主编:《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七册)·行政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9月版,第2页,“民主的法治行政”词条(唐振楚撰)。) 对于我国行政法而言,上述三种精神的具体表现,也就是21世纪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如下三个相互联系和影响的进程: 1.行政法的民主化进程。例如,依法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公开、非强制性行政方式的采用等各项行政民主制度的扩大与有效实施。 2.行政法的科学化进程。例如,在行政法制实践中更加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范与效果、成本与效益的协调和平衡,行政法制模式更符合实际。 3.行政法的法治化进程。例如,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具有更强的预期性,在行政法治的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下运作,等等。 在21世纪前期,预计我国如下重要行政法律大都将陆续制定或全面修订出台:监督法,监督委员会特别法,行政编制法,政府行为法,统一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合同法,行政指导法,行政信息法,行政计划法,等等。 在21世纪中期或后期,由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立法技术发展的推动,以及出于对统一法典的强烈追求和其他主客观条件渐趋成熟,不仅世界上将会有个别国家尝试编纂实体性或实体为主的统一行政法典,而且我国也将会有个别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尝试编纂出统一法典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不排除全国人大尝试编纂出我国统一行政法典的可能。 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司法化因素将逐步增大(但不是无限度地增大),直至达到对行政的必要监督力度后与其他监督行政方式处于动态平衡和协调状态。同时,判例在司法监督实务中的作用将逐渐加大。 一国多法域(大陆、港、澳、台)带来的行政法制运作中的矛盾和冲突及其协调的问题,从21世纪前期开始将日渐显露出来,认真研究和解决好这一课题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研究在21世纪前、中期将继续受到关注,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一些共识。但总的来看,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各种学说观点将长期并存发展,共同推动行政法的发展,不大可能形成大一统的局面。 中国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术语的混乱问题会日益受到关注,到21世纪前、中期将形成较多共识,到21世纪后期将得到基本统一,这将大大有利于交流对话。 从法律部门和学科体系的角度来看,除下面各节要提出来进行讨论的以外,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框架内容中将出现的若干重要变化是:1.行政法政治分析、行政法经济分析、行政法社会学、行政法心理学等边缘交叉研究将有较大发展,并纳入行政法学科体系中去;2.在行政法的一般论、行为论和救济论继续深入发展的同时,主体论将重新有一段较快较大的发展,以适应克服行政机关职能混乱、职责不清的严重现实弊端的客观要求,其在行政法学体系框架中的地位和分量不会象某些学者预言那样将日趋缩减甚至完全取消或转移出去;3.与判例在行政法实务中的作用逐渐加大相适应,典型案例将大量进入教科书基本内容中去,案例研讨成为最重要的教学内容和方式之一,而不再仅仅是一种点缀和“佐餐”。 在行政法制实践中的方法手段日趋多样化的同时,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在21世纪将有越来越多的重要改进,此系中国行政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实证研究、定量分析、比较研究、交叉研究、边缘研究、试点方法等将受到更多关注和采用,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程度将显著提高。 从基本理念、指导原则、基本内容、方法技术、教学研究方式等各方面来看,我国行政法学在21世纪将进一步从机械法学向能动法学、从静态法学向动态法学、从单一工具法学向综合功能法学演进,将对整个法制建设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带来重大和深刻的影响。 三、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主体论之重要发展预测 关于行政法主体的法律制度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发展,以与行为法和监督法的发展相协调。其中,行政组织法在21世纪前期和中期将有很大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划分等方面将获得较大的进步,并形成有效的权限争议解决机制。特别是行政编制法将受到高度重视并获得长足发展,其权威性将在逐渐严格的编制执法过程和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得到增强。这是增强行政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努力之一。(注:参见吕凤太等著:《编制法研究》,科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27—84页。) 我国现行的地方制度为: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又陆续出现许多在政策条件乃至立法权限等方面有别于传统体制的各类特殊区域,尤其是城市的变化发展更为显著和深刻,如经济特区、出口保税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较大的市”、市地合并后的市等等,而且今后肯定还会有更为深刻的发展。(注:参见许崇德主编:《各国地方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1—12页。)伴随地方制度的多样化和地方自治成分的增加,关于分类型、分层次的有限地方自治制度的探讨和实践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并有较大发展,地方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问题也将日显突出,因而将促进地方行政组织法的有关部分从21世纪中期开始出现令人瞩目的发展。(注:关于地方自治问题,学界历来有不同见解。一般认为,现实生活中已很难找到一种完全不带有自治成分的地方制度,我国的地方制度实质上也是一种地方自治制,但在习惯上不这样提,而统称之为民主集中制。今后我国有限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地方自治成分在现有基础上的进一步增大。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244—245页。) 独立的行政委员会一类的机构在21世纪将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在未来行政组织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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