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人员因个人恩怨对某个相对管理人作出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处罚。如某局局长与某公司经理有个人恩怨,该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进与其他企业相比明显从重,此行为即属滥用职权;4、反复无常,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无任何确定的标准,而是根据自己的情绪,今天这样,明天那样,出尔反尔,任意所为,使相对人无所适从。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滥用职权只存在于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如果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庭审中就没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2、审查被告的动机和考虑的因素,庭审中首先由被告向法庭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机和其所考虑的因素,然后询问原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若有,让原告、第三人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质证后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确认。3、查明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4、审查处理结果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问题。 六、对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审查 行政法中的“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当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对某类事务由其处理的情况,拒绝处理或拖延处理的,称之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是被告行政机关被动的行为,因而对这类案件的庭审调查的内容与其他案件不尽相同。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围绕被告拒绝或不予答复原告申请或请求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讲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审查被告的职权范围。由被告向法庭说明其他权范围,并提供有关该机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规范。原告、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证。被告以其不具备法定职责拒绝原告的申请或未予答复的,经审查确认被告不具有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的,该案审理就应当结束。 2、审查申请情况,默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如不予答复),应询问原告何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而的询问被告是否收到及收到的时间,未作答复的原因。明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如不予受理通知书),可以对此问题不进行审查。 3、审查法定期限,默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应由被告向法庭举出有关原告申请事项处理期限的法律依据。法庭应根据被告收到原告申请的时间,来确定被告是否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果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未予答复,即应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审查法定条件和法定标准。明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应由被告向法庭举出原告申请事项应当批准的条件和作出各种决定的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举出原告不符合哪条规定的证据。原告可以提出反证。如果确认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则应认定被告拒绝行为合法,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查。如果确认被告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庭对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案件,可以进一步审查被告和原告提供的证据,若原告完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判决被告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注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参考文献: 一、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王连昌马怀清主编的《行政法学》。 二、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应松年主编的《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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