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力图从此视角解析行政特权的存在,分析行政特权存在的应然性,在二者良性互动的视野中,从确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外部限制、内部限制几个层面寻求对权力因素的限制,以使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真正实现互动、并存,进而真正实现行政契约的生命要义!
参考文献:
[1] 现代社会行政行为的方式包括单方行政行为、行政契约、行政指导。
[2] 部分学者将其称为“公法向私法的逃遁”,实质反映行政法趋于体现一种私法的精神或本质,引入私法的原理,减少权力单向性的强制因素,使行政关系以相对缓和、平等的关系出现。
[3] 本文所指的行政契约系指广义上的行政契约,包括两个层面:(一)作为行政处分的替代处理方式;(二)援引私人参与履行行政任务的行政契约。参见(台)黄锦堂:《行政契约法主要适用问题研究》第五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论文。
[4] 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22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当然此合意需合法,且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5] 在西方社会,行政契约的预期获利更具期待性,因其具有稳定性、风险小、利于改善与行政主体的关系等诸项优点。
[6] 参见孙笑侠:《契约下的行政-从行政合同本质到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再解释》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
[7] 参见管欧:《当前法律思潮问题》, 载刁荣华主编:《法律之演进与适用》,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122页。
[8] 参见陈恩仪:《论行政法上的公益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三民书局,1997年
[9] 参见余凌云著《行政契约论》,第11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行政主体占有信息优势,作为公共机构比个体更有能力判断公共利益。
[11] 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第196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2] 关于其成因分析参见拙作《个体在行政主体中主体地位探讨》。
[13]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2月版,第58页。
[14] 参见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新阐释》,《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15] 此处的归纳参见余凌云著《行政契约论》,123-13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戚建刚、李学尧:《行政合同的特权与法律控制》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应松年著《行政法学新论》,346页,方正出版社;刘莘:《行政合同刍议》,《中国法学》1995年第5 期;罗豪才主编《行政法》,第156页,北大出版社,1997年修订第一版;傅士成:《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特权的一般分析》,第五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年会论文纲要。
[16] 参见傅士成:《行政契约中的行政机关特权的一般分析》纲要,第五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论文,2001年9月,南京。
[17] 参见钢剑:《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加快行政程序改革—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课题调查报告》,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
[18] 程序限制模式参见戚建刚、李学尧:《行政合同的特权与法律控制》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第三种限制模式参见朱新力:《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行政法学年会1997年论文。
[19] 应当注意的是:时下公共利益的受益人不必一定是多数,但是其具有不确定性,应采肯定之看法。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第205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0] 参见陈恩仪:《论行政法上的公益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原则》,第171-172页,三民书局,1997年。
[21] 时下我国的确认判决、台湾的情况判决就体现此种思想。
[22] 事实上本部分的阐述多从契约精神对权力因素的制约角度分析。
[23] 参见应松年著:《行政法学新论》,第346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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