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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依法行政      ★★★ 【字体: 】  
浅论依法行政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3:4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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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日益飞速发展,对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随之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也即依法行政。但在我国实践中对此理解有偏差,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来统治公民,而“依法行政”就是用来管束公民,这些理解都是错误的。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对依法治国的落实,其根本含义是要用法来管理社会,而不是用法统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处在同一管理规范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依法行政的真谛所在。行政机关不但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即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而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  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并非我国首先提出的原则,而最早源自大陆法系国家。它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即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诸如税务局收税、公安局维持秩序、出版局管理出版文化市场、财政局管理资金等所有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但在我国实践中对此理解有偏差,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来统治公民,而“依法行政”就是用法来管束公民,这些理解都是错误的。
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没有法就没有行政依据的基础。在我国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亦即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其次,依法行政之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因此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标准。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对依法治国的落实,其根本含义是要用法来管理社会,而不是用法统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处在同一管理规范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依法行政的真谛所在。
二、依法行政的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即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法律优先从狭义上说,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这是因为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而法律优先可以保障法制的统一。我国的行政机关权力十分广泛,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管理从其出生前至其死亡后,在胎儿时期即有计划生育管理,死亡后还有火葬管理,无处不在。可见,行政机关的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如果对行政机关这么大的权力不加以约束,极易造成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而法律优先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时就应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现在很多行政机关违法乱纪的问题即出在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上,它已不是某个具体工作人员的违法,而是整个部门的违法,是一级政府的违法。政府通过制定“红头文件”的方式来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从而达到为私利、部门利益之违法目的。例如,前几年某市交通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一个文件,要求市内出租车每年须向两局交纳车牌营运使用费l万元,理由是城市车辆尤其是出租车管理的需要,并且此文件后来经过了市政府批准。出租车司机中胆小的交了钱,胆大的抗拒,再胆大的起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省级以下政府一般无权在国家已经设定的收费项目之外再单独地设立收费项目。但因当地出租车司机多,又无人组织,只有十几个起诉,有的法院立案,有的法院没有立案。此时,有的司机找到了“焦点访谈”。“焦点访淡”播放后,市政府马上纠正了错误,撤销了文件,并退还了钱款。这一事件反映出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通常所使用的手段就是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些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发布的文件肯定是有依据的,政府是不会做错事的,行政相对人相信政府的领导,一旦出现这种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也不会指责政府。另外,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并不是单个相对人的损失,而是整个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这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后者只对单个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所以,行政机关在进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
1、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时,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与法律相抵触的或相违背的规定。例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人民币,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规章都不能突破这个标准,既不能将起征点降低,也不能将起征点提高。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时一定要注意法律对此事项是否作出了决定,如果已作出了规定,则不能作出与之相违背的规定。
2、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作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该事项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必须让位于法律的规定。例如,关于传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注册登记领取传销意见批准书,即可进行传销。据此办法,全国有四十多家企业进行合法传销,但因为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国务院发文禁止传销,所有传销企业停止营业,即使规章允许的合法传销,现在也必须停止。这种情况即是规章先作了一个规定,之后,行政法规又作了一个相关规定,但是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规章效力等级。因此规章失效。但是,如果法律又规定允许传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便应让位于法律,因为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
3、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规则相对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文件的效力等级高于下级政府文件。行政规范是行政机关制定。经行政机关常务会议或者行政机关全体会议讨论,以首长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的出现与存在,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1)法律制定所需的时间太长,而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一矛盾造成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2)对于某些事项,用法律进行规定并不成熟,只能通过行政立法方式进行实验和探索。(3)有些事项涉及政策性调整,变化很快,不可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规范。  上例关于传销事项,不可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传销法,只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部委通过法规、规章的方式来调整。从以上之论述,我们明白了行政规范存在的必要性,但行政规范的制定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是违法的。例如,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人民币,但国务院随后却制定了一部个人调节税条例,并规定个人月收入超过400元人民币的须缴纳调节税。此条例的出台遭到了许多人反对,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月收入达到800元人民币的才纳税,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却将起征点从800元降至400元,月收入只需达到400元就得纳税,无疑是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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