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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      ★★★ 【字体: 】  
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04:13   点击数:[]    

互通的主动权掌握在其手中,这样对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及电信网间互联就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新的电信运营商要想参与电信市场的竞争,必须利用主导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和其用户资源,只有这样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才能生存和发展,真正的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才能形成。
应该指出,电信网间互联是国家为了建立电信网之间的有效通信联接,依法促使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将他们的设备、网络、业务连接起来,使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进行通信或使用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业务。《电信条例》专门规定了网间互联的法律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要求。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不管互联一方愿不愿意,电信网间一定要实现互联。GATS“电信服务附件”也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众电信传输网及其他服务。因此,无论是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是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定要明白:互联互通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两个或者若干个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平等的通信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互联互通进行干预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互联互通中“通而不畅”重要的还是利益问题。因此,在互联互通管制中应当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统一互联标准。中央电信管理机构制定的网路进入和两网互联技术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要求入网方应当保证自己的网路、设备和装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和质量标准,并且不影响被要求方的网路、设施正常运行。否则,被要求方有权拒绝。(2)按成本定价。即互联费的确定要以成本为基础。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成本标准,有的依据全分配成本,有的依据边际成本,有的依据长期平均增量成本。为培育数网竞争的体制框架,建议近期内政府以成本为基础制订联网价格时,选择边际成本作为主要依据,对新入网企业则不应当要求其承担通信网络的固定投资费用。(3)无差别对待。即对不同运营者提供互联服务,在收费、技术条件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应一视同仁。当运营者既向互联者又向自己的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时,其向互联者提供服务的各种条件不得高于自己的最终用户。(4)扶持市场新进入者。要求原有运营者向新进入者提供设备共享、平等接入和非绑定计价网费等条件。

5、中国电信业的国民待遇应先对内实行
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建立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核心是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不低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这表明: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也适用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笔者建议,中国电信业在对外开放之前,应先进行对内开放,在给予国外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之前,应先在国内电信业中实行国民待遇。
目前,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价格战越演越烈,尤其是移动通信市场更为严重。有的电信运营商根本不计成本走极端的降价;不计成本走极端的降价的行为就是恶性价格战。恶性价格战带来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1)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2)减少收入和利润 3)客户频繁转 4)企业电信服务产品和资费管理混乱 5)损害了老客户利益 6)影响企业信誉。应该指出:无理由的不断变换价格是对消费者的愚弄和欺骗。笔者认为,恶性价格战主要成因有两个:一是中国实行的不对称管制政策。不可否认,在我国电信市场刚放开时,实行不对称管制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是因为当时的中国电信一家独大,运营商之间的实力过于悬殊,因而需要通过不对称管制对中国电信在业务和资费等方面进行限制,以削弱中国电信等主导运营商,扶持新兴的电信运营公司,达到企业间实力的均衡,实现公平有效竞争。但是,随着后进入电信市场的运营商,比如联通公司的实力逐渐增强和中国电信的分拆重组,市场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实行不对称管制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实行不对称管制,就会重新形成不平等竞争的局面,迫使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等运营商在竞争的压力下采取不规范的行为寻求公平竞争,从而导致不对称管制的负面影响逐渐凸现。因此,在竞争局面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不对称管制政策不应继续存在与适用,应该尽快退出,否则必然会出现新的不平等,危及电信行业的整体发展。另一原因是产权问题,中国主要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经营者持股为零,经营成本不是其考虑的主要问题,导致经营方式严重错位。所以在电信市场的战略重组基本结束之后,亟需与时俱进取消不对称管制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尽快实现从不对称管制向对称管制转变的国民待遇原则,确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有效,促进电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6、中国电信业要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必须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
自1998年国家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中国电信宣告解体,成立了若干独立的电信公司。目前,从我国主要电信运营商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上来看,仅仅是一种业务上的专业化,原有的市场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业务上彼此基本独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格局,特别是固定电话领域。尤其是目前中国电信业的产权结构依然如故,虽然各公司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因此,国有电信公司必须改革,改革的唯一出路就是进行资产重组,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和产权结构。因为“竞争”的内涵是竞赛和争夺,其前提是产权主体和结构必须是多元的或不同的,否则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因此,笔者再次建议,国家在允许国外资本介入中国电信服务业之前,应先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介入。我国目前的主要电信公司均属国家控股集团公司,这种模式,笔者有几种疑虑:(1)国家电信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公司的决策与政府的决策的区别就不大,这又如何能减少政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呢?那么如果是这样,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2)国家电信控股集团所控制的子公司不止一家,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国家控股集团从全面利益出发;很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抽走,用于补贴亏损的子公司。这样又形成了新的“大锅饭”。因此,只有建立电信业的多元投资主体,才会解决上述矛盾。首先,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投资或技术,有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其次,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就会减少,董事会的独立就会扩大;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
目前,中国电信业的“竞争”是无序的、不规则的,基本上是利益导向,而非规则导向。众所周知,电信业的竞争同市场的关系极为密切,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当在市场这一大背景下,对竞争进行博弈分析,认识企业竞争存在的客观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电信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无非有两类:一是价格竞争;二是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的指标主要考虑:业务种类、通信质量、服务水平。我认为,只有非价格竞争能力的提高才能显示其竞争的实力。由于电信服务本身具有无形性、可变性、易消失性,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服务的全程全网和互联互通等特点 ,使得电信业的非价格竞争因素,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建议,电信管理层在制定“游戏规则”时,应重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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