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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      ★★★ 【字体: 】  
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04:13   点击数:[]    

信行业监管的十项重要管理制度:(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2)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6)电信建设管理制度;(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
从世界各国电信法律环境看,我国的《条例》显得有些先天不足,与GATS的总体要求相比还相差很远,例如价格听证的程序尚不清晰,特许经营权和稀缺电信资源使用权的拍卖程序以及普遍服务成本如何测算均未提及,关于管制机构及其官员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等。笔者认为,多年来电信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 指导思想基本是管制本位主义,而非经济主体权利本位。太多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视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
(2) 政企职能不能实质分开;
(3) 部门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时不重视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效应。
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电信服务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电信业的发展,已经成为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电信管理层应尽快根据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则和要求,加快立法速度,特别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档次,尽快出台《电信法》,建立一套清晰透明、符合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开放应按GATS的要求作出规定。
GATS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国在其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将不得采取六项针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其中,第六项规定:不得对参加的国外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累计的国外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尽管我国对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有了专门立法,但是与GATS的要求还相差一定距离。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就相互冲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没有上限;《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则规定: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由于我国目前电信立法中有关与外商合资股权结构的规定是:“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那么,我国在香港发行红筹股并在国内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名义经营电信服务业的主要电信运营商能否与外商合资经营电信业?这些运营商股权能否计入“国有股权或者股份”?这一问题给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构成了法律上的障碍,必须引起电信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同时,笔者担心,中国电信业国有控股51%会影响先进技术和管理的引进。道理很简单,只有对方控股时,其利益更大时,才能把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源源不断地配套进来。实际上,公司谁控股无关紧要,他赚钱,我收税,他获利,我就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我们引进的是企业而不是国家;而且这些企业大多是私有的,只要我们有完善的监管措施,是不会影响我国的主权和安全的。

笔者认为,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应实施“两步走”战略,一步是“引进来”,另一步则是“走出去”, 中国可利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提供的市场准入机会,开发中国西部电信服务市场,参与国际分工,投资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电信服务市场。

2、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
目前,国家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均实行许可证制度。颁发基础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采用申请与审批制,即由符合条件的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提出申请,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按照电信法规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但是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公共网领域,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应当考虑先取得基础电信或增值电信“建设许可证”, 然后再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在基本业务领域,应采用公开招标制;在增值业务领域,可采用当事方申请和电信监管机构备案与一般工商注册制度。

3、关于电信资费标准问题
电信资费问题,是接受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基本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然而,电信行业的“成本”究竟是什么,又有谁去仔细研究过。我认为目前电信资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还是考虑了政策因素和投资回报率这两个因素。我国的电信产业是从自然垄断逐渐走向有限制竞争的。在这种条件下,电信资费的定价方法更多是考虑政策因素,而非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资源最佳配置;另外,电信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这几年对信息高科技效应的过高预期和市场开放,刺激了对电信市场的过度投资;过度投资使得我国有限竞争的电信业迅速进入了成熟期,市场成本加大,投资回报速度必然就成为投资者的关注的问题。
我们再回头研究一下电信业务的成本,比如投资者很仔细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成本就可能很低。但是如果在垄断或有限制的竞争下,它的价格线不但没有下降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虽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但是电信经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资料属“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因此,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成本、数据及资料,仍然没有知情权。笔者认为,电信资费的标准应逐步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市场的需求和价值规律自行确定,国家应逐步取消政府定价。
4、电信网间互联问题
破除垄断,鼓励竞争,是中国电信监管的主要原则。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电信业在引入竞争后,大都是通过政府监管而实现的。党的十六大明确地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战略目标,这不得不使中国电信业的经营者认真地思考,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发展是否是理性的?也不得不使中国电信的管理层认真地思考,中国电信监管的难点究竟何在?笔者认为,中国电信业监管的重点,仍然是确保网间通信的畅通。政府应加大对网间互联工作中出现的恶性事件的查处力度,对蓄意破坏正常通信秩序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追究。
目前,网间互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通而不畅”。特别是IP长途电话网长期处在通而不畅的状态,网间接通率远远低于双方在互联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有的地方的接通率仅为3%,如此严惩低劣的通信质量,不但损害了通信企业的信誉,关键是损害了电信用户的通信权益。为此,一些电信经营者不断地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告,用户也依法向电信监管部门投诉,但是问题就是得不到满意解决。各电信运营商及广大的电信用户呼唤《电信法》尽快出台,对互联互通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人为制造电信网间通信中断和网间通而不畅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以确保网络的畅通,切实维护电信经营者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电信服务的基础是传输,传输的载体是网络。如果没有一个四通八达的通信网络,国家的经济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广大人民的交往与联系就难以实现。我国电信业在引入竞争机制后,电信市场由独家经营者垄断的局面已经打破,一个多元化竞争的电信市场结构已初步形成。然而,由于主导的电信运营商占据了本地电话业务中的绝大部分市场的份额,而且它拥有本地电话中的重要基础电信设施,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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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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