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都依赖于行政行为的作出; 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待于行政 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实现。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 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假设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行政相对人就可免除行 政处罚责任;如果两年内被发现了,行政相对人则将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责任完 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权利也不例外,如在行政许可、行政救助等,只有在 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上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3、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管理对象; 在这一点上,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行 政相对人的活动均受到行政主体的制约,该种制约有的带有强制性如行政处罚;有的没 有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阶段性。 当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某一法律事实成就时,行政相对人就 产生了。当行政主体积极作出行政行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时,行政相对人就参与了行政法 律关系,取得了相关的法律地位。当行政行为产生最终法律效力时(如经行政复议生效 或行政相对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便终止了。行政相对人的 法律地位不包括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5)但这并不妨碍其诉权的拥有。行政相对人 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 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结语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作为一对基本范畴,拥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们不能厚此薄彼。对行政相对人的科学概念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行政法治,提 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同时对开拓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 度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或个人,是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姜明安1990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 179页。 “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胡建淼《行政法教程》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王连昌《行政法 学》第93页 (2)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 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姜明安1999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 128页 (3)参见方世荣《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作用研究》[《行政法论丛》第3卷第77页 ] (4)崔京良《公民个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吗?》 (5)参见王周户《行政法学》第145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文: 单位:东南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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