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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危害——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 【字体: 】  
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危害——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47:18   点击数:[]    

换,也就是说,越是精通法律的法官越能够熟练操作法律,越能够增加案件审理结果的可变性(改判性),间接或直接地增大了案件的可交易性,并且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也是笔者曾经在拙作《法官的法治信念与法律适用》中论证的问题:做一个合格法官首要的、先决的条件必须是崇信法律,有正义感。另外,案件的改变,除了“权变”、“情变”的原因以外,还有一种“势变”。“势变”是很有学问的,在现实中便有很多交易法官借用、冒用、误用、错用政治之需,行违背法律之实。
  
  作者:,男,山东省济南市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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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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