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民法
   刍议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 【字体: 】  
刍议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52:34   点击数:[]    

愿真实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的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的可以弥补。
  最后,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效力不同。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具当事人应受效力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以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生产的民事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如前所述,法律行为成立与否并不等同于法律行为有效与否,二者应当区别开。因此,收养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在身份法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有必要对其所应有的成立要件和生产要件加以分析,并摒弃现有不科立法体例。因为收养行为作为人身法领域的多方契约,它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不仅关系到被收养人的利益及其社会身份的定位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社会公益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以说打破现有收养法领域学说理论及立法的忽视成立生效问题的立法体例,明朗何者属于收养的成立要件,何者属于收养的生效要件,是具有理论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的。一方面使得收养立法更科学、完善,以更好的保障合法的收养关系、充分发挥家庭这一社会职能,使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另一方面,则可对收养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含义、构成要求、控制方法等作出了科学的分析和解释,并突破现有对法律行为成立立法规定的一刀切模式,使得理论体系框架间的衔接更严谨、更符合逻辑。作到上述两点,就应对现有关于收养行为的立法加以重构。
  三、对现有收养行为立法重构的设想
  对现行收养行为立法进行重构,实际上就是要打破原有收养法对于收养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而恢复为法律行为应有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和模式,要做到这一点就不得不再回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加以考察,然后再考虑收养行为所特有的性质,进而构建出科学,合理的关于收养行为成立和生效问题的立法模式。
  (一)对收养行为成立要件重构的认识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⑾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某一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当行为人的某一表示行为符合特定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当行为人的其体表示行为不符合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观念上应视为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类法律规则的作用在于将社会生活中民事主体有意从事法律行为的活动与无意以事法律行为的活动区别开,使得一切法律行为均取得法律规定的典型特征。基于这一观念,民法理论中有学者主张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按照大陆法民法通常的分类,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两类,其中后者对于法律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所谓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具备一般成立要件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基本前提。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它应包括行为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三项⑿,有的认为它应包括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两项,有的认为它仅指意思表示一项。董安生学者在其著作《民事法律行为》中表示支持最后一种观点,他认为:一方面,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分析对象只是行为构成要素,而按照民法理论中共同的认识,各种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明确了意思表示要素,行为人自己确定,将行为人另纳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并无实际意义。另一方面,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应含行为内容,这是不错的;但这一内容已经包含在意思表示要素中,不具有拟设权利义务内容的表示行为显然不属于意思表示。实际上,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仅具有抽象的意上,它仅为判断某一具体表示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提供标准;如果在分析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时,既罗列无意义的事实要素,又认为此类一般成立要件须包括“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等要求,这不但会引起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之间的混淆,而且会产生不必要的理论重复。笔者较为赞同董安生学者的观点。对此,史尚宽曾正确的指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仅着眼于法律行为的“外部容态”至于这一行为内容(或目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社会的妥当”,则“应解为效力发生要件,盖苟有一定目的之法律行为,纵令其目的不具备上述要件,仍可谓法律行为有其存在,仅留有具法律行为应否发生效力之问题”。⒀所以说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是意思表示。
  以理论上讲,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仅仅是某种抽象,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至多仅指明了某一表意行为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基本条件。而在实践中,仅通过一项意思表示且无形式要求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较为少见的。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判断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成立,不仅要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尤其要依据法律行为特别成立要件。从实践来看,民法对法律行为特别成立要件的规定是极为广泛的,此类要件规定普遍体现在有关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婚姻行为和收养行为等复杂的行为规则中。可以说,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行为,均有其特别的成立要件。按照民法理论上的分析概括,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被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
  (1)合意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合意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亦即合同行为成立要件。合同行为是法律行为中极为重要的类型,此类待业的成立不仅必须有基于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意思表示,而且须有合意要件。更确切的说,“契约为二个以上意思表示之一致。故契约之特别(成立)要件为意思表示一致”。⒁许多学者均认为,“契约为由两个交换所为的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
  (2)要物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法律行为依是否需要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要物行为又称“实践行为”、“践成行为”、“现实行为”等。它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成立除须有意思表示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交付标的之特别成立要件。它是独立的意思表示与事实行为要件的结合,两者在时间上可以分离,理论上称之为法律行为的事实构成问题。从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以要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但也有单方的要物行为,如赠与行为。
  (3)要式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要式行为要件又称“法律行为特别形式要件。”它是指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有特别形式要求的法律要件。依此可将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通常指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所谓“特别形式要求”仍为民法理论对此成立要件的原则性概括,它实际上是对一系列特别表意思形式和程序要求的总称。对于要式行为的特别形式要求主要包括书面形式和公证。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行为须制成书面形式或者须公证的,制成书面形式或者公证就是这类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如果未制作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纵使意思表示适格,也不能成立法律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构成。那么收养行为作为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论著作权侵权赔偿

  • 下一篇文章:虚拟商务纠纷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刍议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刍议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澳门的缔约前过失
  •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 ››法官忠告保证人:请提高自我保护意...
  • ››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
  • ››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
  •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
  •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
  •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
  • ››特许连锁系统的崩溃--当前特许经...
  •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
  • ››刍议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