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1989年修订本也反映了这种动向,见该修订本第281—282页。
[③]、[④]、[⑤]、[①⑨]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第6页、第6页、第361页和第372页。 [⑥]、[①①]、[①②]、[①④]参见魏启学译、〔日〕纹谷畅男编:《专利法50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85页和第288页,第288~290页,第286页,第285~286页。
[⑦]、[⑩]见余先予主编:《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215页,第220页。 [⑧]参见〔英〕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3页;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⑨]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 [①③]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载《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①⑤]参见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84页。 [①⑥]参见〔法〕亨利·巴迪福著:《国际私法各论》(台湾译本),第223页。 [①⑦]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私法》(上册),第36页。 [①⑧]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私法教学大纲》,第30页。 [②⑩]见“巴黎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之二),第六条;“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六条之二(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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