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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倾向      ★★★ 【字体: 】  
当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倾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11:40   点击数:[]    

下,“维权者”们又单独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将导致著作权使用费征收的重复。同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缴纳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时,再以“影像放映权”侵权为要挟,意图实现“维权者”们自己的利益,必然给全国卡拉OK经营者正常营业秩序造成混乱,并对行业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4.2.4放映权行使的应有方法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必须对目前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滥用的行为进行匡正。知识产权滥用的禁止,不是要彻底否定权利人拥有的权利,而是对超过法律允许范围、有违社会公正的权利人自己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促使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在诚信、公平的原则下达成作品许可使用协议,而达到此目标的唯一途径,只有著作权集中管理。
  在上述介绍的两种著作权集中管理模式中,与权利者团体相比,作为中介的著作权集中管理机关(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更侧重于使用者利益的团体。尤其在利用音乐作品之时,权利人与使用人在以怎样的对价支付上,往往难以达成协议,即使达成了协议,当合同更新时又会出现新的问题,以致协议不成而无法利用作品。因此,为了回避权利人与使用人协议上的不安定性,出现了中介者进行调停的需要。
  同时,著作权集中管理机关设定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都是经过政府主管机构认可的(目前,在日本,针对卡拉OK行业著作权使用费的征收,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卡拉OK包房可容纳人数计算,分不同档次按月计收;另一种是对使用通信线路接受乐曲数据的通信卡拉OK的基本费用按点击次数计算,外加详细的加算和减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并且,在使用费标准形成中还要同其他行业协会协商,经多方认可后方能实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著作权集中管理又是一种为了确保作品的有效使用、限制著作权滥用的制度。
  此外,著作权集中管理的另一个理由就是应付权利侵害。对于作品的无许可使用,进行长时间、全国范围乃至世界范围的监视,对各个权利人而言是无能为力的,而监视机关的努力将弥补个体的软弱,这在网络时代尤为重要。
  集中管理的前提必然是对著作权的综合处理。即使在数字多媒体时代,虽然什么样的作品归谁、被怎样使用很容易把握,借助技术进行个别的权利行使的大门已经开启,但是,直接的个别权利管理仍不可行,权利即使能够个别处理,也仍有集中管理的必要。因为,在由多数作品结合成软件(包括通信卡拉OK点歌软件)或新作品时,多数权利已被综合处理,其对价也应得到总括支付。这样,暂且由集中管理机构统一领受支付,而后分配给各个权利人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中管理是行之有效的制度。
  在日本,JASRAC通过缔结合同、调解交涉或诉讼等方式,向卡拉OK经营者征收卡拉OK作品著作权使用费,2002年度征收费用为15亿9723万日元。虽然,这与当年该组织征收的1378亿1569万日元的全部著作权使用费相比,只是凤毛麟角,但是,JASRAC与卡拉OK经营者缔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数已达到214666件,使合法使用率达到84.6%。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的优越性昭然若揭。
  如本文所述,在MTV卡拉OK作品使用中,存在着①MTV卡拉OK作品著作权构造上的多层次(参见本文1.1),②MTV卡拉OK作品在使用中权利状态的重叠性(参见本文1.2),③在卡拉OK作品形式下,歌词文字与影像事实上已形成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并且,MTV卡拉OK作品的放映权由作词者、作曲者和影像著作权人共同享有(参见本文1.3),④在MTV卡拉OK作品使用中侵权行为的牵连性(参见本文2.2),⑤“放映权”的侵害对象的共同性,即放映权的侵权标的是附着在影像上的歌词文字和伴奏音乐(参见本文2.2)等因素,并且,对于MTV卡拉OK作品无许可使用而言,放映权的侵害对象不过是以技术合成方式融合有歌词文字、伴奏音乐的美术、摄影等作品的静止画面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连续影像,使得MTV卡拉OK作品的影像部分的著作权人不能单独就放映权的侵害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解决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使用费的征收问题,只有著作权集中管理一途。
  同时,由于在MTV卡拉OK作品中,影像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受制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并与音乐作品的著作邻接权人相关联。因此,企图通过影像著作权人‘权利者团体’实现影像放映权的使用费征收是不可能的,即使‘权利者团体’获得了法律批准成为合法的著作权管理机构,也无法摆脱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中管理机构而另谋出路,涉及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使用费的征收问题,只能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统一解决。
  目前,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权利者团体’与著作权集中管理体制的冲突,原因可归结为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没有根据著作权法的修改进行适时完善。作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当考虑重新调整卡拉OK经营业著作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并且,在标准形成中与各‘权利者团体’(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另一方面,本事件也反映出中国知识产权信托管理制度建设的问题,有关知识产权信托化、证券化的课题研究严重滞后,已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障碍。
  
  作者单位: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主持网站:http://www.fclaw.com.com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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