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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应该缓行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5: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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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确立,着重点是反对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宣誓性的方法获得作为定罪依据的口供。沉默权作为一种通常的法律权利的完全确立,在英国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预审阶段被告知不回答提问的权利以及成文法对被告人作证资格的确认,在美国则表现为联邦最高法院将不自证其罪的特权解释为沉默权并扩大适用于警察的侦讯阶段。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在就对于其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做出决定时,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的最低限度的保障,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沉默权,标志着沉默权在国际人权法上得以确认和发展。通过考察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可知:首先,沉默权是在彻底否定“供述义务”之后得以确立的。其次,沉默权的产生与口供证据价值的变化有相当大的关系。最后,沉默权不是一项孤立的权利,其产生与发展需要具备一定的诸如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秩序等历史条件。可见,沉默权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里程碑,是司法程序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坚持和发展沉默权制度是当前世界的一项国际性趋势。为顺应国际性趋势,目前,我国政府已经认同或者签署了许多国际公约或者国际规范性文件,其中有许多明确规定有或者可以从中推导出沉默权,因此,在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中国建立该制度是必然的。 §3. 沉默权制度的一般价值 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世界上的各种事物或现象,就其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而言,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客观事物一旦纳入人的对象性活动的领域,成了人所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就产生了对人是有益还是有害,能否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等问题,即客体对主体,客观世界对人的意义问题,这就是价值问题。据此,我们既然将沉默权问题纳入我们的研究范围,我们就应对它做出客观评价,以明确其在中国建立是否必要,即对其进行一般价值分析。 价值是事物(物质的和精神的现象)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对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和活动而言所具有的积极意义。[⑦]对于沉默权的价值,根据前面对于沉默权含义的论述,它应该是在确立沉默权制度以后,对于人们(包括追诉者和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它的主体应该是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和追诉者(公安、司法人员)。 (一)沉默权对于被追诉者的价值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这无疑会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面对国家权利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1.沉默权的权利保护价值。“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成员的承认为前提,由其自主享有的权能或者利益”。[⑧]具体到被追诉者享有的沉默权而言,它是法的权利的一种。在控辩模式的刑事诉讼中,指控犯罪的属于控方,否认犯罪或者为轻罪、轻罚进行辩护的为辩方,居中裁判者为裁判方。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有罪无罪、罪重与罪轻的焦点问题上,是尖锐对立的,而居中裁判的法官只能在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之后做出裁判。在此过程中三者的力量无疑是不平衡的,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控方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同时控方为了达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以足够的证据证明对被追诉者的指控,因此,立法者为了使法官充分了解到控、辩双方的情况,也出于平衡二者的对抗力量,有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法或者在相关的证据法中规定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依据被追诉者依法行使的沉默权,如果控方收集不到口供证据之外的足以证明犯罪是被追诉者所为的证据,法官就相应的依法做出被追诉者无罪的判决;如果控方收集不到证明被追诉者罪重的证据,法官就做出从轻的判决。其结果,也就达到了被追诉者行使沉默权后保护了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从此角度,沉默权的权利保护价值就得到了实现。 2.沉默权的自由价值。自由对于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马克思对此作过精辟的论述:“自由确是人所固有的东西,就连自由的反对者也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来实现着自由:他们想把曾被他们当作人类天性的装饰品而否定了的东西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 沉默权是由法律赋予被追诉者对讯问者的提问享有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它是沉默权重要的价值之一。沉默权的自由价值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享有沉默权的被追诉者享有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自由权利;其次,它应该是由某国法律所确认并受到保障的自由权利;再次,它应该是被追诉者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自由权利。 综上所述,沉默权对于被追诉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二)沉默权对于追诉者的价值 沉默权不仅对于被追诉者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对于与被追诉者相对应的追诉者 亦具有重要价值。追诉者即公安、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认定犯罪,确定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并且希望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沉默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维持和提升刑事诉讼程序的公信力从而保证其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1.沉默权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准确性。刑事诉讼目的之一是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处罚有罪的人,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可以迫使侦查机关更全面地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一方面防止侦查官员把侦查破案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导致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这不但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错失取证的良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犯罪嫌疑人的虚假口供导致冤枉无辜的人。纵然有时因为沉默权的存在会因证据的缺乏而使真正的罪犯漏网,但是较之于使无罪之人蒙冤,其代价还是比较小的,因为前者仅仅是使真正罪犯漏网,而后者不仅使真正罪犯漏网,而且还使清白之人蒙受不白之冤。 由此可见,沉默权与合法的追求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是一致的,有助于保证准确的起诉和定罪,特别是有助于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2.沉默权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如果要体现刑事诉讼程序之公正,必须平衡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就是要限制政府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力,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使政府与个人之间诉讼资源方面的严重反差通过程序规则得到适度的矫正,而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赋予被追诉个人以沉默权,其它措施还有诸如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独立的司法权等的确立。 根据沉默权任何受到犯罪怀疑或指控的个人,在政府依法证明自己的罪行之前既可以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对指控进行有效的反驳,并就政府侦查、起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或缺乏根据之处,向法院申请救济,也可以按兵不动,即保持沉默,而完全依靠无罪推定之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独立的司法权原则的保护。可见,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能够平衡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进而维护和提升刑事诉讼程序的公信力,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这种制度的引进实行是有其必要性的和合理性的。 §4. 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应该缓行的法理思考 通过以上论述沉默权制度的含义及历史发展,明确了坚持和发展沉默权制度,是一项国际性趋势,中国有引进实行的必然性;通过论述沉默权的一般价值,明确了沉默权有引进实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我们知道,一个不能正视外来文化的民族必然是一个颓废的民族,特别是在当今世界文化借鉴已成为主流趋势的背景下,任何民族都不能隔绝自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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