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一个国家人均国内产值在265美元至1000美元这个发展阶段,是社会剧烈变革的时期,也是各种犯罪的高发期。我国目前仍然处于这样的历史时期。我国持续保持了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遏制了犯罪活动的猖獗和蔓延势头,“严打”功不可没,但应该总结经验,解决普遍存在的重刑倾向。作者主张树立公正、平等、效益、人道、人权五种价值理念。 「关键词」刑罚适用,价值,理念 近年来,刑罚适用价值取向问题,受到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社会反应较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这个问题。为了把这个问题的探讨引向深入,在认识上取得共识,在理论上取得成果,更好地指导刑事审判实践,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刑罚的目的。就此,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为什么要研究刑罚适用的价值取向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在本世纪头20年我国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小康的标志,从经济上讲,首先是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到2020年达到35万亿元人民币,相应人均国内产值(GDP)从2000年的800美元增加到2020年的3000美元以上。这个数字意味着我国将从中下收入国家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综合国力进入世界前列。从政治上讲,全面小康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从刑事司法的角度来看,全面小康是一个宏伟的目标,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大家知道,联合国通过对107个国家的调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国家人均国内产值在265美元至1000美元这个发展阶段,是社会剧烈变革的时期,也是各种犯罪的高发期。如果不能有效控制犯罪的增长和蔓延,不仅会使国民经济受到严重影响,而且极易引发社会动荡。我国目前仍然处于这样的历史时期。十六大报告要求,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司法,如何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以适应新世纪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要求,为实现全面小康的建设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取得了明显进步,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初步建立。在立法上,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理念写进了刑法典,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既有利于惩治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权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体制逐步完善。在司法上,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全面落实了公开审判制度,改变了先定后审的习惯做法,进一步强化了庭审功能,形成了控审分离、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和法官居中裁判的符合现代诉讼规律的庭审模式,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裁判文书强化了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论证,增强了判决的说理性,使裁判文书成了展现司法民主和公正的载体。不少地方还在试行控辩双方庭前证据展示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合理简化,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既确保了司法公正,又提高了审判效率。司法统计显示,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比较稳定。从再审情况来看,1997年至2001年五年间,在检察机关和人大对法院审判具体案件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的情况下,再审立案率也只有千分之五左右,再审改判的仅占再审立案数的24%左右,其中包括不少由于发现新的证据而提起再审的案件。这两个比例数都比此前五年的统计要低,比民事案件的比例也低,而且这两个比例数还在逐年递减;从二审情况来看,改判的案件大约占二审案件总数的10%左右,比此前五年的统计也低;从重刑比例来看,1998年以后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连续四年稳定在27%以下,去年全国开展“严打”整治斗争,重刑率是25.28%,而前两次“严打”的1983年和1996年的重刑率分别是47.6%和43.6%。从死刑案件来看,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总体把握比较严格,控制得比较好,没有出现大起大落,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可以说,近年来的刑事审判工作发展是健康的,把握是平稳的,惩罚犯罪是有力的,保护人民是有效的,在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今年是我国开展第一次“严打”斗争20周年,也是中央部署正在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实现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目标的验收之年。回顾总结一下这些年来开展“严打”斗争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科学地制定新世纪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改革、改善和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以适应新形势下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很有必要的。应当肯定,在治安不好的非常时期,我们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采取从重从快的“严打”斗争措施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正是由于我们连续不断地进行集中行动和专项斗争,持续保持了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才遏制了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犯罪活动的猖獗和蔓延势头,防止了治安形势的恶化,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保证了经济的发展。过去的二十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翻了两番,法院年判处刑事案件的总数只增加了1.5倍(从1982年的24万多件增加到2001年的62万件),“严打”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集中“严打”这种斗争策略的效应是极为短暂的。1983年“严打”后,刑事发案下降的局面只维持了两年,1986年就开始回升,一直持续上升到1996年,不得不再次进行全国性的集中“严打”。1996年“严打”后,1997年刑事案件下降,但1998年以后又大幅度回升,直到去年又开展“严打”整治斗争。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在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在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急剧转型、利益大幅调整、观念文化多元的情况下,犯罪的增长具有必然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中央早就在科学分析产生犯罪原因、正确判断社会治安形势和总结“严打”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和途径。1991年和2001年,中央还两度就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专门发布文件。现在的问题是,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并没有落到实处。那么,影响综合治理方针贯彻落实的因素究竟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是普遍存在的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这种错误倾向的深层背景,就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并且至今仍然占主导地位的重刑主义思想。 重刑主义思想的根源,在于对待刑罚的价值取向上,过分迷信和人为夸大了刑罚功能中的威慑作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儒法之争,两家在性善还是性恶、先礼还是先刑等问题上进行过激烈辩论,随着汉武帝“独尊儒术”和董仲舒“以礼入法”,儒法两家的主张被封建统治者兼收并蓄,形成了“礼者禁于未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礼、刑并用的统治思想。这种思想由于是从维护封建统治的立场出发的,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非常功利,看重的是刑罚的威慑作用,因此,认为刑罚越重、越残酷,就越有威慑力。历史上封建王朝的覆灭,尽管背景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严刑峻罚。为什么这种现象一再重复?因为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民主和权利的意识没有得到发育。直到近代,西方的许多进步思想才逐渐传入我国,而从制度上成为可能,是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以后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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