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适当提高价值比价;要逐步舍弃传统的封闭或隔离行刑的思想,实行开放式行刑,实现行刑社会化。对那些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罪犯以及那些经过公安、检察、审判环节教育后确已悔罪,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尽可能不要关押,可以放在社会上改造,以分化瓦解罪犯,增强其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发挥社会和人民群众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可以缓解监押场所以及监管工作的负担,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会,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改善监狱条件和罪犯处遇,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效果。现行刑法中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符合行刑社会化要求的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方法,目前适用率不高。2000年管制和单处罚金的适用比例分别只有1.21%和1.39%。今后应当尽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并探索在社会控制弱化情况下如何发挥其应有作用。 (五)人权 十六大报告提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还第一次。1997年和1998年,我国政府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于2002年正式批准进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按照人权两公约中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特别是刑罚制度有不少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比如,被告人的诉讼主体的地位;死刑的限制和最终废除;司法对于侦查的审查;无罪推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等;人权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我们从现在起就要为两公约在我国的全面实行创造条件。 总之,量刑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它不仅仅反映我们法院和法官适用法律的水平,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关系到十六大提出的政治文明水平。我们长期以来对于量刑的科学性、公正性缺乏足够的重视,对于刑罚适用的技术、艺术、价值和效果的研究还相当落后,基本上处于机械把握、经验操作的层次,还没有提升到实践理性的高度来认识和运用刑罚。围绕刑罚适用及其价值取向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进行探讨,肯定会促进我们尽快改变这种状况,更加有力有效地同犯罪做斗争,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我期待着更多的人参与探讨,期待有更多的成果尽快面世。 参考文献: 1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控制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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