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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占行为及侵占对象的认定问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6: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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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监护人持有的种类物仍属于他人之物,代理人或监护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数额较大的种类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应构成侵占罪。其二,在保管、运输等活动中,保管人、承运人等人员持有的保管物、托运物等。由于该种情形下保管人、承运人等人员并非是基于自己消费的目的而接受保管物、托运物等种类物,因此该种类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仍为他人之物,保管人、承运人等人员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数额较大的保管物、托运物等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应以侵占罪论处。其三,借用、借贷人持有的出借人的种类物。由于该种情形下借用、借贷人是基于消费的目的而持有出借人的种类物,因此,该种类物的所有权已移转于借用、借贷人,借用、借贷人以自己的意思使用、处分该种类物的,自不生侵占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7页。 2、王作富:《略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1期 3、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4、参见王作富《略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1期 5、参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三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191页。 6、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1999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7、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2页。 8、参见曹子丹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 9、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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