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热门标签:求职(14) 职场(2) 大学生(2) 教案(1) 身材(1) 面试(1) 简历(1)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刑法 |
|
|||||
论防卫过当之界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6:11 点击数:[] ![]() |
|||||
。因此认为,重伤害才是我国刑法已规定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对正当防卫中重大损害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为重伤以上,势必导致防卫者防卫时缩手缩脚、畏首畏尾。那么,‘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一些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勇士也会坐壁上观,挨打受气的弱者更是忍气吞声不敢还手。这样提高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将无从谈起。 其次就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来说,在防卫过当的场合,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还是属于防卫的范畴,其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反击,只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虽然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防卫人对自己防卫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通常并非故意,而是由于他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的。因此一般说,其所构成的犯罪则应当属于过失性的,我国刑法中对过失犯罪只有重伤害才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以重伤害作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认定起点,正好与刑法235条所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标准相一致,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精神。
再者从防卫的目的性来讲,防卫行为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的进一步发生,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害的结果,往往并不足以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实施(进行)。现实中也存在不法侵害人虽然受到轻伤,甚至于“重伤”,但这种伤势,对于制上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并不理想,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伤者不仅没有停止侵害,相反还仍然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前面所举案例即是如此。所以从防卫者的立场来评判不法侵害的危害性大小,只能根据一般人的知识水平所能认识到的、客观上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来评判,而不能以侵害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判断。不难想象,在防卫人突然遭受不法侵害行为的侵袭,精神处于极度紧张状态的危急时刻,情急出手,要求其控制反击分寸,显然过于苛求。 四、对“重大损害”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重伤侵害者的方式予以防卫,其防卫强度仅就客观损害结果而言,至多只能谓之“超过”或者“相当”,而绝不能认定为“明显超过”。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所明显造成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应当以不应有的重伤以上损害结果为认定标准。当然,对作为防卫过当构成条件中的“重大损害”的认定,不能认为构成重伤就是防卫过当,还必须结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有效性程度去加以分析、把握,从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强度及后果来对比判断。此外,在防卫过当的场合,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还是属于防卫的范畴,其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反击,只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虽然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防卫人对自己防卫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通常并非故意,而是由于他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的。因此一般地说 ,其所构成的犯罪则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或过失性的。 还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已证明不是出于防卫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则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参 考 文 献 1.《刑法学》,主编苏惠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74~178页。 2.《新编刑法教程》,主编李卫平等,中国检察院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73~80页。 3.《刑事诉讼法学》,主编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50~153页。 4.《刑事法学》,主编陈光中,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2~34页。 5.《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主编张福森,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29~231页。 6.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案例,1999.08.23辑。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