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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存疑案件的赔偿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6: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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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赔偿工作中,关于证据不足的存疑案件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问题,按照上述国家免责条款精神,对证据不足的存疑案件,根据我国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要作出处理的决定有法律依据,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均可不予以国家赔偿。 (二)刑事存疑案件的评判标准 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作出赔偿决定,什么情况下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其评判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看批捕环节是否“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和起诉环节“检验”批准逮捕条件,二者综合评判。有如下几种类型:1、在批捕环节符合批捕条件,后证据发生变化在起诉环节不能确保批捕的最低限度,这种情况下应予赔偿;2、在批捕环节符合批捕条件,在起诉环节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但符合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自侦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不应赔偿;3、在批捕环节不符合批捕条件,到起诉环节后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仍然达不到逮捕的最低要求,应该赔偿;4、在批捕环节不符合批捕条件,到起诉环节后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据之间能相互应证,但证据的质和量都达不到能提起公诉的条件,这样的存疑不起诉不应赔偿。 (三)立法建议 总之,对存疑案件的赔偿问题,最终解决要靠修改《国家赔偿法》来决定。笔者提供以下几种方案供参考。 1、采取违法原则,违法羁押的赔偿,合法羁押的不赔偿,但可以给予补偿。 2、采取违法原则,对违法羁押的赔偿,合法羁押的不赔偿也不补偿。 3、采用过错原则,对没有过错的存疑案件适用免责条款一律不予赔偿。 4、建议在现有混合归责原则的框架下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那些曾受到错误羁押而又得不到国家赔偿的存疑案件当事人给予适当的国家补偿,而不是国家赔偿。同样可以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8) 参考书目: (1)陈成霞:《浅析存疑案件的国家赔偿》,人民司法,2000-11. (2)尹伊君主编:《刑事赔偿的理论与实务》,群众出版社,2001,第217页。 (3)陈雪芬:《刑事赔偿的理论与实务》第九章,P242 (4)陈国庆、刘久成:《证据不足案件的刑事赔偿问题》,检察日报,2000-8-10. (5)陟卡亚 胡伟筠:论不起诉与刑事赔偿,正义网 (6)陟卡亚 胡伟筠:论不起诉与刑事赔偿,正义网 (7)向泽选《中国刑事赔偿制度的产生及发展》,P35 (8)李九成:“浅析刑事存疑案件之赔偿”,检察日报2000-11-10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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