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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5:4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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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论文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力,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防卫过当是一种特殊犯罪行为。本文运用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并结合案例,从防卫过当的主体、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的客体、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这四方面分析了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在主观上,对于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上罪过形式的统一。 关键词:防卫过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正当防卫的条件,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为防卫过当,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西方刑法学者以“法益衡量说”作为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牺牲较低的利益以挽救较高的利益;防卫过当则为挽救较低的利益而损害了较高的利益,所以要负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主体 我国刑法所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人。所谓“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期”,指这种病的非发病期。“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不符合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所要求的法学标准。因而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特殊主体,应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防卫过当行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依照我国实际情况,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正处于学习中等文化知识时期,已接受了超出幼年人的一定程度的文化、法制、道德教育,生理、智力有了一定发展,因而具有分辨和控制大是大非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在生理、智力、知识方面的发展还未达到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程度,因而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刑法意义上的一切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界传统观点认为这里所指的杀人、重伤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罪是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所以,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防卫过当而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个别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还不具备有辨认和控制的特点,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免除处罚。 二人以上能否成为防卫过当的主体实际上是防卫过当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下面的一个案例:在某城市的农贸市场,个体户王某与刘某曾因做生意争夺摊位发生过矛盾,双方隔阂很深。某日下午,王某等五人与刘某一人在路上相遇,王某自持人多,便叫其朋友赵某等人上前教训刘某。赵某等人即上前对刘某进行殴打,刘某被打得乱跑,恰巧刘某的朋友黄某卖苹果经过,看到王某等五人追打刘某一人,便递给刘某一把水果刀作为防卫工具。当王某等五人再次从上来打刘某时,刘某用水果刀对从上来的人连续猛刺,致使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时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黄某支助刀具,应以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但高级法院对黄某宣告无罪,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刘某的人身受到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支助刀具给刘某作为防卫工具,其行为本身并无杀人故意,不构成犯罪,原判以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不当,应宣告无罪。 二、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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