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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谈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 【字体: 】  
试谈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5:41   点击数:[]    

:防卫过当构成杀人罪,其客体为人的生命权;防卫过当构成伤害罪的,其客体为人的健康权。第二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人赞同的一种观点。我国刑法没有把防卫过当当作一种犯罪单独规定,对于正当防卫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从这个意义上说,防卫过当没有自己独特的犯罪客体。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在其客体的内容上和其他杀人罪没有区别。防卫过当是免除或减轻刑罚的情节,而不具有独特的犯罪客体的标志。
    (二)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的特殊性

与一般的犯罪客体相比,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又有自己的特殊性。表现在:在一般犯罪中,作为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完全受法律保护。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在防卫过当中,不法侵害的这种双重身份,给确定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带来了一定困难。在正当防卫情况下,可以说法律实际上已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予保护,所以对其杀伤或损坏不负刑事责任。在防卫过当中,对不法侵害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应负刑事责任。所以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应随防卫过当所构成的具体犯罪而定。
    本人认为,把社会管理秩序作为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的观点不能成立。犯罪客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我们在分析某一犯罪客体时,不能脱离甚至违背法律对这一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把防卫过当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过程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在犯罪客体的内容上,防卫过当和其他犯罪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把社会管理秩序作为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

   四、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说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又必然造成重大的损害结果,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一)防卫过当的行为
    防卫过当行为是指防卫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的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而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防卫行为时,不论采取任何手段,不论造成什么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是防卫行为由量变引起的质变,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自身质的数量的界限,这就是“度”。在这个限度内,该事物保持其值的相对稳定性,量变不会引起质变,而超过了这个界限,两边就会引起质变,该事物就变成了其他事物。正当防卫的度在客观上是指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是足以制止了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明显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时,正当防卫就引起了质的变化,即由合法、正义的防卫行为转变成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行为虽然都是在防卫目的下,对不法侵害加以阻止的行为。但防卫行为具有一定数量界限,在必要的限度内的正当防卫不仅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正义行为。而防卫过当是防卫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后果,所以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其自身也转化为不法,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法律责任,而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两者的法律评价不同。
    (二)防卫过当的结果
    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的损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属结果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结果犯就是指以法律规定的一定结果为其必要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果没有重大损害结果存在,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理论上可以把防卫过当的损害结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于正当防卫而造成的损害,防卫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另一部分则因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对此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需要在具体的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中去区别这两种损害结果,只需要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防卫过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防卫过当行为与重大损害结果的关系
    防卫过当的犯罪过程客观要件是防卫过当行为与其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的统一,两者之间存在内在和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有些人认为过当可分为行为过当和结果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仅有行为过当或仅有结果过当均不能构成防卫过当。
    对于上述观点,本人不敢苟同。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定结果一定是由一定原因所引起,而且结果并不包含原因中没有包含的东西,行为与结果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特别是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防卫过当与防卫结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把防卫行为视为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机械堆砌,甚至认为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可以独立存在,其实就是否定了结果对原因的依赖性和从属性,好像结果可以脱离原因而独立存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防卫过当表述如下:“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这一表述包含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等问题。据此,防卫过当在客观方面是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和其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统一。这是原因和结果的统一,过当的总是一定行为,结果则衡量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因此,不存在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之分。防卫过当行为和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是统一的,两面三刀者不可分割。防卫过当行为是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而重大损害是确定防卫过当的依据。凡防卫过当必然造成重大损害,凡造成了重大损害都是因防卫过当而引起。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在主观上,对于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上罪过形式的统一。

参考文献资料

1王政勋主编:《正当行为论》[M],,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何秉松主编:《犯罪构成系统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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