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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谈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 【字体: 】  
试谈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5:41   点击数:[]    

三年以下的监禁。”
    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存在一定距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防卫过当作为故意犯罪处理,认为防卫过当是防卫人故意实施的,因此是故意放罪。而理论界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当(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有的人认为:“防卫过当是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犯罪现象,它既可能出于过失的心理,也可能出于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疏乎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有些同志认为:“在以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了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正当防卫为前提的防卫过当的过程中,其防卫人的主观心理上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而只能是过失的罪过形式。”第三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有些同志指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表现在:防卫者在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应有的危害,而防卫者由于疏忽大意却没有预见到,以致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
    本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存在间接故意,也存在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过于自信犯罪的情况占极少数,间接故意的犯罪情况只占极个别。而直接故意的犯罪情况则是不可能的。分述如下:
    (一)直接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直接故意犯罪。防卫过当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必须以正当防卫的存在为前提,因而首先必须具备有防卫意图,并不具备有明知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相互排斥的。这两种相互排斥的主观是不能同时存在一个主体的头脑之中的。如果直接故意可能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就表明防卫人在实现防卫之前就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其实就否定了正当防卫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有些同志之所以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直接故意,就在于把事后防卫作为防卫过当加以认定。例如,陈某(男,30岁)中午回家时,发现窗子被撬,知道有人在屋子行窃,便在院子里顺手拾起一根木棒,后在窗外。当盗窃人李某(男,17岁)从窗台上跳下来,陈某就对其头部打了一棍,李某当场晕倒。陈某认为不解恨,对躺在地上的李某头部又打了两棍,致李某重伤,留下后遗症。该案例中,行为人因前后产生了两个不同的故意和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而使整个案例分成截然不同的性质和不同阶段。第一阶段,陈某为了使自己的财物不被盗走,对刚从窗台跳下来的李某打了一棍,李某当场晕倒。至此,不法侵害已被制止,防卫权利已不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应当随即停止。但是,陈某并没有这样做,接着又出现了第二阶段:陈某明知侵害危险已经过去,又附加两棍,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后两棍的结果,陈某有所预见,而且以伤害李某为目的,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此可见,在第二阶段,陈某有产生了新的故意,即故意伤害他人,他和第一阶段中的正当防卫截然不同。陈某第二阶段的行为已属于事后防卫的报复行为。事后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表现,只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不法侵害已被终止,或者不法侵害已无力故意侵害,继续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这时防卫者主观上已由防卫意图转变为直接故意的犯罪动机,属于一种报复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既然事后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我们就不能把事后防卫的直接故意心理状态说成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二)间接故意

在个别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际正当防卫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放任其行为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必须表现在防卫人在防卫意图下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而不能为了实现一个犯罪意图有意放任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是由防卫人的法律性错误引起的。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给不法侵害人带来重大的损害。但是误认为法律允许任意防卫,所以放任了防卫过当结果的发生。例如,陈某(男,19岁)为防身带着刀具去某学校操场看电影。散场时,陈某撞了素不相识的刘某(男,19岁),刘某便叫骂。陈某见对方人多,便想快步走开,刘某、袁某(男,19岁)等三人追上来挥拳就打,陈某用手招架了两下,然后拿出刀具胡乱扎去,刺中刘某腹部一刀,刺中袁某胸部一刀,二人皆重伤。陈某事后供认,使用刀具时,想到后果可能会严重,但看到对方人多便顾不上太多,扎人时想扎哪儿就扎哪儿,一是使自己不挨打,二是也给他们留个教训,以后别欺负他人。很明显,陈某持刀进行防卫时,预见到自己刺人的结果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误认为反正是刘某等三人仗势欺人,先动手打人,自己迫于无奈用刀刺他们过火点也不要紧,于是放任了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防卫人的意图完全可以支配自己节制防卫,以约束其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结果。但防卫人没有这么做,而是放任其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极少数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防卫过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防卫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会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由于正当防卫是在十分紧急的情况下发生的,一般不可能考虑如何避免防卫过当发生的余地,只有在某些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防卫人可以从容地实施防卫行为的极少数情况下,才有可能以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防卫过当。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在大多是情况下的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谓的防卫过当疏忽大意的过失指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重大损害。在认定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是否应当预见,要根据防卫人的身心状态、知识水平、经验等主观条件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综合地进行分析、判断,对于防卫人应当预见的防卫过当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防卫人当时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属意外事件,防卫人不应负刑事责任。例如:被告张某一天因吃饭和李某发生争吵,李某首先上前抓住张某领角并用拳头猛击张某胸部。这是被告张某也用拳头还击李某,致使李某当场死亡。法医鉴定死因为击伤胸部,刺激迷定神经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致死。当地法院认为死者首先对被告进行威胁、殴打,被告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人的死亡系被告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本人认为法院这一意见是正确的。

   三、防卫过当的客体

   (一)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的一般性

 任何犯罪行为都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都具有犯罪客体。防卫过当也不例外。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指防卫过当所侵犯的社会关系,那么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究竟是什么呢?我国刑法界基本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就是防卫过当的客体。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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