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并依据其要求和作用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将其划分五种情况: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要求 三、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 四、如何正确把握证明标准 五、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往往会出现从有罪到无罪的反复,具体分析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仍未形成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无罪推定”观念,二也说明司法人员收集、运用、认定证据的能力较弱,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究竟掌握怎样的证据,换句话说,证明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做有罪认定?本文试图从这些方面予以论述。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有的学者称为证明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在理论上要求达到客观真实。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至于那些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则无必要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的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要求 确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原则必须是从高从严,即高标准,严要求。这是由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同国家的安危,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相关,如果搞得不准,任何一个冤、假、错案或司法不公,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公益,关系到稳定的大局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证明的标准直接涉及到人权保护问题,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和世界范围内的人权斗争的潮流,都要求诉讼证明的标准要从高从严。就刑事诉讼的本身而言,其全过程无不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紧密相联。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一方面涉及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又关系到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矛盾冲突。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证明标准,是惟一的途径和方法。另外,我国长期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诉讼证明的标准必须从高从严。尤其是我党从延安整风,到解放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革”十年的悲惨教训,党和国家对打击刑事犯罪,总结和制定了“稳、准、狠”的刑事政策、贯彻执行这一刑事政策的核心是一个“准”字,所谓“准”,在刑事诉讼中就表现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既要高又要严,要严格按照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完成证明的任务。近、现代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按照从高从严的原则,为实现人权保障,众多国家都把“排除合理怀疑”确立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总结吸收海外近、现代运用证据的经验,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认为可概括为“排他性”,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必须振作其他一切可能,而且必须得出惟一的结论,这一结论在事实和证明标准,根据有四:一是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原则。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识,即查明事实真相,必须是在矛盾的运动过程中,逐步加深,逐步深化,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终必须排除矛盾,形成一个科学的结论。排他证明完全符合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二是就刑事案件的性质和严重性而言,案案无不关系到国家和人员群众的安危和生命财产,所以,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所得之论必须具备排他性,必须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是本案惟一的结论。这个结论之所以是惟一的结论,就是因为它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三是排他性也吸收了西方证据文化中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思想。在证明主体的资格和伦理道德方面,要求必须以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为根据,即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不能违背证据法则的有关规定;四是把排他性作为证明标准,简单、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掌握。 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排除一切矛盾,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作为证据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三、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 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标准必须坚持决不能动摇。因为这一标准符合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人员办案就是要求主观反映客观、符合客观,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事实清楚”就是查明了案件事实真相。由于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只能用证据证明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案情必然清楚。但诉讼证明应分主次,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主体问题是绝对不能含糊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基本情节也要搞清楚,基本情节主要是指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工具、过程、后果等,但基本情节并不一定都能无一遗漏地彻底查清楚,即使证实某某人犯罪也不可能把所有情节都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是排他性,即没有其他可能性,这主要体现在犯罪人是谁的问题上,一些重要情节也应具有排他性,如认定故意。必须明确,排他性就是反映没有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就是绝对确定性。联合国有关死刑的法律文件要求适用死刑达到“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并且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这应当说与我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是一致的。 我个人还认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及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在证据的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我们既要考虑实体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果。当然,这些案件如果在审理中发现证据上的矛盾很多,明显不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虽然承认,也不能定。 四、如何正确把握证明标准 科学地把握证明标准要遵循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对证明标准要根据不同的前提区别不同的层次。其一,在不同的诉讼环节案件的证明标准应有所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完全划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尽合理,不符合刑事诉讼各阶段层层过滤的规律。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侦破案件,受角色局限,其认识问题难免有片面性;公诉人员审查判断证据,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未与律师交换证据、进行辩论,要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后的审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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