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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网络犯罪管辖权      ★★★ 【字体: 】  
浅论网络犯罪管辖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1:50   点击数:[]    

与读取者构成间接故意的关联。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 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如果承认间接故意的关联构成充分关联,则每一个网址拥有者在逻辑上就会不确定地受制于世界上任何有互联网服务的国家的管辖权, 但是互联网协议本身是不允许对来访内容进行区域限制的, 而且互联网使用者必须积极搜索才能得以浏览某一网址上的信息,忽略了这些事实,势必会造成过多的国际管辖权冲突,而不是解决原来的冲突。因此,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仅构成间接故意的关联,则其关联性是达不到构成管辖基础的程度的;而根据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根据目的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确认其是否构成管辖的基础,无疑对行为人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行为人在网络这个特殊的无边境的领域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法律管辖的适用,排除了陷入到无法选择的诉讼中的危险;同时也兼顾了对于国家的保护,国家对于积极的指向本国的行为,可以依据其目的的直接故意性而获得管辖权。

  (四) 国际司法协助

  缺乏引渡、刑事诉讼移转等国际司法协助,对网络犯罪的有限管辖也是无法实现的。

  欧洲43个国家最近通过了一项惩治网络犯罪的协定,这是第一个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条约。这个条约将像在万维网上的诈骗和提供幼儿色情图片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设定了一个全球的管辖程序来搜索计算机、破译电子邮件和引渡犯罪嫌疑人。一些国际组织对网络的合作化管理也有重大举措,1997 年3 月,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29 个成员国巴黎会议批准了允许执法机构监控国际互联网的计划,该计划为成员国政府的立法提供参考,也为这些国家之间的合作创造了一定条件。2000 年12 月28 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宣言的形式为我国打击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性的指导意见,体现了我国对于涉及互联网的犯罪重视, 决定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成为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综上所述,在各国针对网络空间的管辖达成新的国际公约,网络实现自治的条件成熟之前,我们应该遵循和发展有限管辖原则,各国在行使管辖权时,网址、犯罪地或行为人的目的必须与其有“ 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关联性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在管辖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关联的密切程度确定管辖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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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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