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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1: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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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已是近年来我国乃至全世界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生长期是每一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之路。因此,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本身并不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但是,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性,极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接受错误、消极的东西,进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还要关注未成年人在品格、个性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起关键作用的社会环境,找出其中存在的决定未成年人犯罪个性形成的消极原因,进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指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探寻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规律,并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多个原因和怎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原因    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已是近年来我国乃至全世界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做了综合分析和思考。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析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从未成年人主观方面和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发展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身心发育方面的因素与未成年犯罪
从生理变化来说,肌肉骨骼生长发育加快,身高迅速增长,体重逐渐增加,体形明显变化,性器官迅速成熟,副性特征出现,性意识开始萌发。未成年人这种生理上的迅速发展变化,也使其心理上发生急剧变化。
1、自我意识萌生
自我意识是指人们认识自己,对自己作出评价的能力,其中包括自我观察、自我评价、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等等。此时期未成年人富于“反抗”性,如果加上主体内外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或影响,有可能导致他们不良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未成年人在自我一时增强的同时,对是非曲直的评断能力也进一步发展,但这种发展带有片面性和不平衡性,并易受其价值观影响。这一时期的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能力也较差,常常表现为“责任严,责己宽”,如果此时疏于引导,易在错误认识支配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独立意识明显
随着体力和心里的发展,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独立行为能力,独立意向也明显增强。如果家庭、学校不适当干涉,就会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影响孩子的独立性发展,养成依赖性;二是造成孩子的对立情绪,我行我素,发展到违法犯罪。伴随者独立意向的增强,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也在强化。自尊心虽然可以推动未成年人的发奋向上,但如果受到损害,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独立情绪,进而践踏道德规范、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3、求知欲与好奇心强烈
随着认识能力的增强和思维能力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日趋广泛,求知的欲望明显增强。他们对各种事物都想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尤其对新鲜事物有一种强烈追求的渴望。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由于心里发育程度的限制,缺乏自制能力,其思想和行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对事物的模仿本能突出。这时,如果不注意或缺少适时的引导和有益的活动,未成年人就会对一些低级趣味的庸俗无聊的东西发生兴趣,进而发展到实施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生长期是每一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之路。因此,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本身并不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但是,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性,极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接受错误、消极的东西,进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还要关注未成年人在品格、个性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起关键作用的社会环境,找出其中存在的决定未成年人犯罪个性形成的消极原因,进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指导。
(二)社会环境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
处于人生观形成与发展特殊阶段的未成年人,要在与他人、与群体的交往中和相互作用中逐渐获得适应社会的行为方式并形成正确适应社会的生活态度和能力,这也是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对正在处于社会化早期的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学校和同龄群体等社会环境中任何不良方面都可能会阻碍、影响其社会化过程,甚至把未成年人引入歧路。所以,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必须研究与未成年人成长密切相关的社会环境因素,既家庭、学校和其他微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1.家庭教育的偏差。
家庭既是社会的细胞,又是个人进入社会的中介,所以说家庭对个体的影响是巨大的。家庭是人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家庭教育功能是社会功能的重要方面,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比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具有独特的作用。可以说,植根于未成年人心里的对其一生都起作用的许多习惯、品德、意识和价值观都是在早期的家庭教育中实现或奠定基础的。因此,家庭教育出现偏差,就可能使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受到阻碍,造成未成年人的异常心里或使未成年人不能受到适当的社会化训练,而增加其犯罪倾向。目前,家庭教育的偏差主要出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过分娇宠、溺爱。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独生子女的增多,亲情过剩,溺爱子女以成为当代中国家庭的弊端之一。娇宠和溺爱,容易造成孩子心里发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同时又因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造成适应社会困难。还会形成他们极端的“自我中心”意识,凡事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所以,家长在物质水平提高之后,总让孩子尽量吃好的、用好的,纵容孩子的各种高档消费并一味地用钱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表面是感情投资、智力投资,实则是用钱害了子女,不自觉地为子女犯罪作“投资”。
(2)缺乏道德教育。家庭教育不仅仅包括治理教育,还包括个性品德教育以及体育、美育等教育。正确的家庭早期教育和影响是青少年的良好习惯、品德、意识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但是,现在社会的家庭价值观较严重的功能性缺损,恰恰在家庭教育,特别是对子女的价值观教育方面表现的最为突出。当这种不良品质形成以后,就会成为一种内在条件,一旦遇到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就会发展为犯罪行为。
(3)欠缺情感交流,忽视孩子心里素质的培养。在忽视子女心里需求方面,现代家庭存在的更普遍的问题是重视孩子的智力培养,忽视儿童的心里问题。现代家长将学习成绩看成是孩子的唯一追求,为了让孩子学习好,哪怕自己吃尽天下苦,也不让孩子分心、受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未成年人的接触面、知识面和求知欲大大扩展和提高,但负面效应更明显,逐渐形成孩子自尊心强、虚荣心重、动手能力和生活处理能力差、胆小、自信心不足、依赖性强等不良性格。再走出家庭之后容易产生适应社会的障碍,进而诱发违法犯罪。
(4)家庭环境不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情况来看,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家庭环境主要有:
第一,家庭不合睦。如果父母之间发生感情危机,往往无法顾忌孩子,给予子女足够的关怀,或者从各自的考虑出发,在子女的教育方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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