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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黑数问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9:4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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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到当地警方应有的关注与重视,或者受消极舆论的影响,采取隐瞒案情,遇害不报,甚至用非法方式化解被害后果,形成大量刑事隐案。如盗窃非机动车辆、偷窃少量财物、敲诈勒索、轻伤害、拐卖妇女儿童、侵占、诈骗、制贩伪劣产品等隐蔽性较强或查破难度较大的犯罪案件等等。 此外,研究犯罪黑数的成因,还不可忽视犯罪知情人、犯罪行为人两大原因。有些直接感受或间接知晓犯罪案情的犯罪知情人之所以见案不报、知情不举,大都因为害怕打击报复,顾及连带责任,怀疑警方无能,以及因其与犯罪人、被害人无利害冲突关系而持与己无关、消极观望等不作为心态。一些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人,为逃避立案和刑罚制裁,或隐姓埋名,流窜作案,制造现场假象嫁祸于人,或利用科技手段掩饰案情后果,凭借隐匿方法毁灭罪案证据,以对抗警方的发现、打击,抵赖受害人、知情人的检举、控告,由此也萌发了一些刑事隐案。 三、解决犯罪黑数问题的基本对策 世界警坛公认,各国不同程度存在的犯罪隐案是很难消灭的,充其量只能减少到最低限度。我国现阶段犯罪黑数问题研究和局部控制刑事隐案的实践表明,只要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和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敢于和善于动真碰硬,勤于和精于排疑解惑,就完全可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犯罪黑数问题预防、控制和降低到最小限度。据此,可从下述方面考虑和实施基本对策: (一)更新观念,配套落实刑事立案反虚治假举措。首先,要解放思想,为警方真实立案松绑。各级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决策层,要从客观把握治安局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提高警察执法声誉的高度,辩证看待解决犯罪隐案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真正认识到:刑事发案率的高低升降是犯罪现象规律性变化的结果,不以警察意志为转移;立案率高是警察敬业精神和工作效率高的标志,而发案上升则客观反映警察职业难度强度增大,可理直气壮地向政府申请足以制服犯罪剧增的警察投入。进而科学构建以反映警察执法效益、服务态度和警民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公安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一律取消诸如低发案率、高破案率等不切实际、妨碍真实立案的条条框框,为全面排查漏案、消除隐案鸣锣开道,并千方百计为强化公安侦察业务提供足够的警力、装备和预算。其次,要从警方如实立案的源头抓起。以城市分局和县公安局侦察警种和基层所队为重点,按照国家统计法、 公安统计工作规划和公安部关于2000年起实行新的刑事案件表格制度的规定与要求, 不折不扣如实统计上报在本辖区发现或公众报警的全部案件,并在真实统计中贯彻落实好取消一般、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统计的划分,按新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刑分类统计案件,以及立破刑事案件分开统计,全部刑事案件与抓获作案成员综合分析分别统计等新的部颁统计标准。尤其是要通过培训骨干和以点带面,组织基层立案接警单位抓好立案统计中的发案区域、处所与直接受害人,被损财物等前期统计填报工作,为真实立案、串并破案、查处漏案奠定基础。再次,抓好真实立案统计信息汇总和开发利用。在各级公安机关办公室综合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门统计人员,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应用水平和能力,根据基层各办案单位采集录入的刑事数据,归口负责全部刑事报表的统计、汇总和逐级上报工作,以增强刑事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刑事统计工作对治安形势、公安工作评判及改进犯罪对策的服务功能。第四,尽快着手全部刑事隐案的普查工程。建议公安部借鉴对部分省市组织犯罪黑数课题研究的有益经验,组成精干高效的专门班子,统筹制定此项调查指标体系,以2000年前后三年为普查期限,就全国范围内的全部刑事隐案包括绝对隐案的类刑、罪种、数量、分布、成因与控制方略,作出尽可能全面、系统、真实、准确的定性定量综合分析测评,为各地公安机关切实解决深层隐案症结问题,提供客观依据和便于操作的具体方案。 (二)强化监督,双向推行刑事报警接警公开、激励机制 一方面,要通过刑事受案便民措施,激励公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为增强人民群众对警方的信任感与积极治安的责任感,刑警队、 “110”和派出所等一线警种单位,应普遍明示接警受案管辖范围、受害人权利义务、律师职责义务和警方刑事办案程序规定,实行本辖区刑事处警承诺制度和快速反应机制;除有碍秘密侦察的外,对受害人报案、公众扭送、案犯自首和警方主动发现的案情或线索,立案单位应书面告知查处进度与结果,受害单位、团体与个人凭受案书面回执,可进行必要、正当的查询。受案警方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尽力为被害人消除侵害及后果的进一步恶化,帮助辖区建立被害人救助组织,引导被害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理的被害赔偿或补偿。对刑事报案报警、提供破案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警方还应提请当地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从而广泛营造“报警可嘉、隐案可耻”的全新治安氛围。另一方面,要优化立案监督机制,扩大警方刑事处警数据的透明度。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督察、政工、纪检、审计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党委、政府、人大,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警方刑事立案受案检查监督活动,对本地公安机关是否漏立案件、受案数量、办案质量等依法进行检查评议,必要时,可组织专门的立案审计。对有的基层警种单位仍然顶风违纪,漏报、瞒报和错报刑事立破案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纠正,并一律从严追究过错责任。本着警务公开,先内后外的原则,中央和地方警方还可通过刊法律或案例年鉴、上报刊电视、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定期公布我国及各省、市、自治区刑事立破案件等基本数据,以提高公安刑事接警处警工作量的透明度,并有利于国际间犯罪比率、刑事对策的研究与借鉴。 (三)深化改革,整体增强公安机关对易漏案件的发现能力 以同步优化刑事侦察、派出所工作两项改革,适当增添各级公安机关刑警所占总警力的比重,有利于发挥警方整体刑事作战能力为前提,结合公安部新出台的公安机关有关警种分别管辖受理部分刑事案件的职能分工,除进一步增强原刑事侦察系统对杀人、爆炸、涉枪、绑架、抢劫、强奸、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暴力恶性案件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侦察职能外,还应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地协调好各地公安机关国内安全、经济犯罪侦察、缉毒、治安、交警、消防部门和海关缉私、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行业警种担负的本业务范围内的刑事侦察职能,依法分别扩展其受案案源,并尽快理顺各侦察警种立案受案、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勘验鉴定、预审终结和移送起诉等刑事办案协作机制,全力构建公安内部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的全方位、全天侯大刑侦格局。同时,采取各警种侦察员普遍素质培训与任职资格考试上岗,加强刑事技术、特情、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等刑事基础业务建设,随时沟通各职能警种犯罪情报资料、串并案件线索和通缉通报协作信息,并灵敏获取工商、税务、金融、环保、卫生、海关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刑事案源线索的报警报案情报信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警方对各类隐性、易漏、和新型犯罪案件的发现、控制和打击能力,将漏立刑事隐案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多方调控,不断优化各地警方真实立案的反馈效应 经过整治,如果全国各地基层公安机关在今后3~5年内,真正能普遍做到如实刑事立案,据预测推算,我国警方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大致年均相当于过来各地受案总数的1.5~2.5倍。其中,约有半数以上的案件以往却以漏立隐案的形式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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