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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罪数形态比较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9: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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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易于掌握,值得肯定。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 )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均与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当然是同一罪名。(2 )数个行为中有的与某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有的与该基本构成派生的加重或减轻的构成相符合,也成立同一罪名。(3 )数个行为中有的与某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有的与该基本构成的修正构成即共犯或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相符合,同样是触犯同一罪名。(注:参见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249页。) 对连续犯的处罚,应当按照不同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惩处或者加重惩处。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澳门刑法中的连续犯与我国内地刑法中的连续犯在基本点上是相同的。这就是:(1)必须是数个行为;(2)必须触犯同一罪名;(3)必须是出自故意。 《澳门刑法典》在连续犯的定义中虽未揭示故意,但该刑法典未明文揭示过失罪过形式的,即为故意。但两者毕竟存在着重大区别:(1 )澳门刑法没有要求数个行为必须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我国内地刑法理论认为,这是数个行为之所以成为连续犯的主观要件;否则,数个行为之间也就不存在连续性。虽然可以认为澳门刑法承认犯罪故意是连续犯的要件,但没有根据认为它承认构成连续犯必须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根据该刑法典的规定,只要(故意)“数次实现同一罪状”,就具备了连续犯的连续性的要件。(2)澳门刑法规定的连续犯, 不仅以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为要件,而且以实现“基本上保护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状,而实行之方式本质上相同”为要件。这就是虽然罪名不同,只要是“保护同一法益”,实行的方式本质上相同,同样可能构成连续犯。例如前述的先实施一般诈骗,又实施保险诈骗,再实施资讯诈骗,也可能构成连续犯。我国内地刑法理论认为,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才能成立连续犯;而不承认数次实施性质相近的不同罪名(如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可能成立连续犯。(3 )澳门刑法对构成连续犯还规定了限制条件,即必须“系在相当减轻行为人罪过之同一外在情况诱发下实行者。”这就是只有实施的数罪是在相当减轻罪过的情况下实行的,才可能构成连续犯;否则,就构成数罪。我国内地刑法理论中的连续犯,不以上述限制条件为成立要件。只要以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数个行为实施同一罪名的数罪,不论是否具备上述限制条件,都成立连续犯。(4)对连续犯的处罚原则也不相同。澳门刑法规定,对连续犯, 以可科处于连续数行为中最严重行为之刑罚处罚。而我国内地刑法理论认为,对连续犯,应依不同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或加重处罚。 上述比较论述说明:澳门刑法一方面限制了连续犯的条件(如要求必须具有相当减轻行为人罪过的情况),同时存在放宽连续犯的条件(如触犯的罪名可以是性质基本相同的不同罪名),处罚上规定只是从一重罪处断。这表现出澳门刑法中连续犯的特色,而与我国内地刑法理论中的连续犯明显不同。笔者认为,澳门刑法中连续犯的特色,在刑法理论上很有研究价值,它为连续犯存废的争论提出了一个折衷方案;但从我国内地的审判实践看,似乎并不可取。数次实现“基本上保护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状,而实行之方式本质上相同”的规定,不仅扩大了连续犯的范围,而且表述不够明确,在实践中不易操作。要求构成连续犯必须是“在相当减轻行为人罪过之同一外在情况诱发下实行者”,虽然限制了连续犯的范围,但是这一规定却欠明确,易生歧义。同时增加此一限制,将使一些可以作为连续犯处理的同一罪名的数罪,实行并罚,是否适宜,值得研究。至于只以其中一个最重之罪的刑罚处罚,其余各罪均置而不问,似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 三、关于数罪 数罪,在《澳门刑法典》中叫“犯罪竞合”,指行为人不是实施了一个犯罪,而是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如何确定是否数罪?确定数罪的标准是罪状。根据《澳门刑法典》第29条第1 款的规定:“罪数系以实际实现之罪状个数,或以行为人之行为符合同一罪状之次数确定”,数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数个不同的罪状。这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数个互不相关的行为符合数个不同的罪状, 因而构成数个不同的犯罪。例如,某甲一天强奸了一位妇女,随后不久盗窃了一家商店,再过若干天又将缉捕他的一名干警杀害。某甲的行为分别符合了强奸罪、盗窃罪与杀人罪的罪状,构成了三个犯罪。(2 )两个互相牵连的行为符合两个不同的罪状,因而构成两个不同的犯罪。例如,某乙伪造文件进行保险诈骗,手段行为符合伪造文件罪的罪状,目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罪状,从而构成了两个犯罪。(3 )一个行为符合数个不同的罪状。例如,某丙与张某有仇,决心用枪将他杀害,一天射击张某时,因枪法欠佳和注意不够,以致没有命中张某,而将张某旁边的李某击成重伤。其行为既符合杀人罪(未遂)的罪状,又符合过失伤害罪的罪状,从而也构成两个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数次符合同一罪状。“这种情况最常见的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每个行为独立地看,都能符合同一个罪状,因而构成了几个相同的罪。”(注:赵国强:《澳门刑法总论》,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第99页。)例如,某甲在1月内8次抢劫他人动产, 8次抢劫行为都符合抢劫罪的罪状,所以构成8个抢劫罪。 理论上称为“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澳门刑法典》第71、72条规定了数罪的处罚规则,主刑采限制加重原则,附加刑采并科原则。 我国内地刑法没有规定什么是数罪,但专节规定了“数罪并罚”。因而在罪数论中对数罪也进行研究。我国内地刑法理论以犯罪构成为确定罪数的标准。通常认为,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犯罪的,是数罪。数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是异种数罪。例如,前述的某甲先犯强奸罪,后犯盗窃罪,又犯杀人罪,就是异种数罪的适例。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相同罪名的数罪,是同种数罪。例如,某甲出于报复,将与自己离婚的妇女王某杀死,后来为了图财,将与自己一起购货的同伴李某杀死,就是同种数罪的适例。 2.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是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因犯罪受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是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对于数罪,我国内地刑法原则上规定实行并罚,并罚的原则是:死刑、无期徒刑采吸收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限制加重原则,附加刑采并科原则。 根据以上所述,结合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澳门刑法中的数罪与我国内地刑法中的数罪虽然在基本点上是相同的,但差别却是很大的。两者的相同点是:(1)数个互不相关的行为符合数个不同的罪状, 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即异种数罪,均为两地的刑法所承认。(2 )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不是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即同种数罪,都为两地的刑法所认可。(3 )两地的刑法均承认存在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我国内地《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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