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但是,由于刑讯逼供是侵犯包括沉默权在内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条件,因此,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就是沉默权的一项基本保障,法律明确而全面、系统地规定沉默权,则是减少并最终消除刑讯逼供的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全面确认沉默权,并从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对其予以切实的保障,虽然面临着侦查手段和能力的相对落后这一条件的制约,但是,却是一个紧迫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们不能等到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予以侦破、客观条件已经完全具备的时候才对沉默权予以全面的肯定。相反,我们应当通过全面肯定沉默权,以促进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发展、完善,促进司法实践趋向科学、文明。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如果沉默权这项基本诉讼权利不存在,那么,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就将会处于“沉默”的状态。 当然,不论是在法律中应否确定沉默权,还是法律在确定了沉默权之后如何保障这项权利的问题上,都面临着对沉默权的价值予以正确认识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沉默权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将是十分困难的;即使法律规定了沉默权,这项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障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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