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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研究之一 ——卖淫嫖娼犯罪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5:51   点击数:[]    

主义的卖淫观并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开展了颇有成效的禁娼运动。
C.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则有不同的认识。他们认为卖淫意味着女性和男性最原始的关系,卖淫的主要社会功能既不是性的享乐也不具有获得利益等新的什么意义,而是一种维护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和权威的机构。关于卖淫的法律是对男性的欺骗的一种根本保证,他们宁愿把妇女变成男人的私有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的确,经济上的强迫是卖淫的基础,娼妓的道德处境与被强奸或其他暴力性犯罪受害者的处境非常相似。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应该对卖淫负有责任,只有男性视女性为根本的平等者,卖淫才会有真正结束的一天;相反,只要卖淫存在一天,男性们永远不会视妇女为平等者,所以要消灭卖淫才会和男女平等同时出现在法律当中。15他们认为卖淫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这种违法性不仅是卖淫危害性本身,还有这种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和不正当性甚至是违法性。关于这种观点在我国也可以找到现实的和理论的依据。现实是众多的选美比赛此起彼伏,各种小姐你来我往,电影电视明星、酒店商店迎宾、封面人物大都是漂亮的女人便是“这个世界还是男人的世界,女人之所以能如此抛头露面是因为她们需要被男人宠幸,应该被男人评价,使男人有事可做”最好的证明,而我国著名作家贾先生对此曾在《美文》上有一段精辟的话。
综上可知,我们认为卖淫嫖娼缺乏哲学上的合理性——它是对人性的一种玷污,伦理学上的正当性——它是对伦理道德的彻底破坏,社会学上的正义性——它给人类带来疾病和不安,应受到宗教、哲学、道德、人权、女权的共同谴责,所以在法律上应该将之定位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严加禁止。可以说在我国卖淫嫖娼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破坏了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毒害了人们的思想,并破坏了我们社会的治安,毒害了我们及下一代的心灵,导致了性病的蔓延,影响了我们及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所以可以说是我们社会的蛀虫,我们应该严加取缔。但是我们要知道,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与其相关的严重的一些行为才是犯罪。我认为对于卖淫的定义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我们可从不同角度进行,例如在哲学上可以定义为:最高限度的肉体欲望和最低限度的精神情感的结合,在伦理学上可以定义为:一种以性满足换取利益的确罪恶,在社会学上可以定义为:一种非法的性交,而法律上则可以定义则如前所述。第二,卖淫的定义不时唯一的,比如说,卖淫即可以定义为一种商业化的犯罪,缺乏精神内容的肉体的结合,也可以定义为一种乱交的性关系,其特点是缺乏男性和女性之间感情的一切个人关系。而我们很难说那一个更正确。第三,卖淫的定义是变化的,由前述的众多定义就可知道了,这即是事物都是向前发展的反映也是其本身的特点之一。
3.卖淫的原因
自由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和激进女权主义者对于卖淫嫖娼的原因提出了不同的认识,但是笔者认为除了上述的各种认识所例举的原因之外我们还应该考虑以下两个不为人知或者至少可以说不为人重视的原因。一方面是男性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实际女性迎合这种需要的供应。而前者又是最为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虽然卖淫的产生有其经济原因,但是经济原因却不是唯一的。首先,对于大多数卖淫嫖娼者特别是后者来说是否卖淫嫖娼毕竟是其个人的选择,卖与不卖卖多卖少买与不买买多买少都是其自己的事;其次,现实中的许多卖淫者并不是因为贫穷或者至少不是完全因为贫穷(特别是现在),她们大都是为了奢侈生活或者满足原始需要或者发泄或者别的原因——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卖淫者的一个新的特点,而嫖娼者更是如此;再次,意志薄弱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困难和诱惑会做出不同的选择;最后,经济原因是从根本上来说的,正如一切生产关系都是由生产力决定的那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切社会现象都是由经济原因决定的,所以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那么为什么男人会堕落到用卖淫这股肮脏的污水来玷污真正的生命之流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男人的性冲动与女人不同,男人更容易被激情所动,更易于跳过礼仪的藩篱,在性欲的狂欢中忘了自己,忘了妻子,忘了法律、道德、宗教,忘了一切。这一点是被医学所证明的。其次,由于严厉的禁欲阻止了他们自然欲望的发泄,他们常常就到另一个极端,陷入不顾一切的放纵之中。这正所谓,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压迫的越厉害反抗的也就越厉害。人的自然需要是不可抑制和消灭的,作用力越大,反作用力也就越大,甚至会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后果,就好比在你口渴难忍时,你就什么也顾不上了,你得不到干净的水,你就会连不干净的水也喝的,哪怕你原来是个非常挑剔的洁癖狂。第三,纯洁的男人不是没有,只是太少,也许会有人宁愿渴死也不玷污自己的原则。但是我们不能将所有的人都假设为能保证纯洁和正直的正人君子,我们正常的社会不会以这种不正常假使为基础向前发展的,卖淫是一定会存在市场的。第四,文明已经导致了性关系的过分精巧,因而它正确的然而变了味的过程迫使男人不得不冲破这种精巧的性关系陷入原始的、粗犷的但是却很难得的自然快感中去。第五,人的性格和思想观念的多样化,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有的人为了贪图便宜而卖,有的人为了所谓的自由而卖,有的人为了所谓追求而卖,有的人甚至把卖淫当作报效祖国的方式(如日本的慰安妇),嫖娼者也是如此。第六,科技的进步。避孕术的发明和发展祛除了性与死亡的联系纽带,将性与生育分离开,性又回到了其本身。16
4.卖淫的主要作用。对于卖淫的作用在各个时期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认识。第一,管仲设女闾的原因可以说是我国大多数时期大多数人的观点。欧洲人则认为卖淫是满足人类本能欲望的补充物,甚至有人在13世纪提出了“超级卖淫论”,认为卖淫可以阻止强奸和诱奸及乱伦的发生。这种观点在现代中国人的脑子里还很有市场。有人认为卖淫的最大好处和特点是可以很少的妓女满足极大多数男人的性欲,甚至认为妓女可以治愈许多男人的性变态心理。我认为强奸和卖淫嫖娼始终是并存的两种现象,两者之间也没有什么相互抵消的作用,两者的目的动机完全不同。
第三,有人主张“冲动释放论”,他们利用了个人心理学第四层次的解释,即传统弗洛伊德心理学的变形。该理论把幸福能量设想为固定得人类生物特性,需要以某种形式释放出来,而女性却难以遇到这一问题。这种理论表面上有合理性,但是却与实际不相符合,比如说现有的调查表明,嫖客大都是已婚男子,未婚难青年很少,甚至许多有释放对象和日益缺乏性鲜红动的上了年纪的男子也照样去光顾妓院。
第四,有人主张戴氏理论,认为卖淫活动发挥了提供性欲,满足补充家庭功能的良好作用,使得婚姻得以继续保持,家庭不致造成破裂,既补充了某些婚姻的不足又稳定了社会,可以说功不可抹。但是事实是离婚率不断攀升而卖淫人数也在上涨,这与戴氏理论完全不符。事实已经证明,婚外性关系是离婚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原因,卖淫的存在,已婚男子和未婚男子的嫖妓,不但不能有助于已有和将有的婚姻家庭的维持和稳定,而且会促使婚姻家庭的解体。卖淫嫖娼绝对不是婚姻家庭的安全阀。
5.卖淫的主要形式。不同的时代卖淫也有不同的形式。在当代,国外的卖淫嫖娼主要可分为合法妓院和非法妓院。而非法妓院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吸毒癖是卖淫、应召女郎、街头妓女卖淫以及男妓和同性恋等,由此也可以看出其主要形式。就我国而言,卖淫嫖娼都是非法的故不存在合法妓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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