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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      ★★★ 【字体: 】  
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4:32   点击数:[]    

,又是一个抽象化的“规范模型”,是认定各种期货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期货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根据中国传统的犯罪构成或者说犯罪成立理论,它包括期货犯罪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一 、期货犯罪的客体

期货犯罪客体是期货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通常易受到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期货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期货交易法律、法规的保护。这种利益主要表现为期货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利以及国家期货监管部门对期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前者体现为期货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后者体现为因国家期货监管部门监管权的正常行使所形成的期市健康、稳定秩序。期货犯罪中的所有个罪,包括我认为应增设的期货交易欺诈罪,私下对冲期货合约罪,期货透支交易罪都是双重客体,既包括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又包括期货监管部门对这一具体违规、违法的监管权。期货法同证券法一样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期货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各罪的次要客体因各罪而略有不同,但都属于期货监管机构的正常监管权的各不同方面。至于有的人认为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非法进行期货交易罪,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只破坏了期市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不一定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益[8][P144],我认为这是值得讨论的,上述犯罪多规定为情节严重犯,即它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结果犯来处理,因而一般有造成投资者财产受损的结果,即便是有的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投资者财产权受损结果,但至少使其财产权受到威胁。

二 、期货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主要是指期货犯罪的行为事实要件,即违反期货法律、法规,从事期货交易,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事实。首先,这一行为事实具有行政违法性,即违反期货交易法律、法规,这是由于期货犯罪都是法定犯罪(行政犯)所决定的。对期货犯罪行为事实的认定首先应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确定其违反这些法规后才适用刑法。其次,就结果犯、情节严重犯而言,其行为事实必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指行为人通过其违规、违法行为牟取了暴利或转嫁了本应由其承担的风险;或行为人严重扰乱了期市正常交易秩序,或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多次违规违法交易,经屡次行政处罚依然不改或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投资者或国家或单位重大经济损失。

三 、期货犯罪主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均须要求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则可能是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就期货犯罪而言,由于期货法律关系主体多,因而期货单位犯罪主体也多,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服务机构及单位投资者,期货交易监管者等。单位犯罪多发生于期货经纪公司或为期货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 期货犯罪亦不例外。就我国目前期货刑法而言,只有实施下列行为事实的单位才可能成为期货犯罪的主体: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行为,伪造、变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行为,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行为,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行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仅有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单位不可能成为期货犯罪主体,我认为不仅上述二行为,而且实施私下对冲期货合约行为,透支交易期合约行为,期货欺诈行为的单位均可规定单位为犯罪主体,在期货交易实践中,单位从事上述五类行为的不是少数,且造成的损失较自然人犯罪大得多。当然,在认定单位主体时,必须注意其实施的行为是出于单位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某一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且获利归单位所有。

四 、期货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事实或行为事实所造成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前者指足以成为行为犯的心理态度,后者指足以成为结果犯的心理态度。这一心理态度大体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方面。就故意而言,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行为,伪造、变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行为,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并希望其在实施这些行为事实即可,不需要行为人具备事实意义上的违法性意识更不需要行为人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意识。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期货欺诈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在实施这类行为事实(不要求有违法性意识),而且要求行为人希望其行为事实造成的结果发生。至于其它属于情节严重犯类的期货交易虚假陈述行为、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行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行为,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行为、私下对冲期货合约行为,期货透支交易行为,这类行为根据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来确定故意的内容。上述行为一般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是期货犯罪主观方面特征。上述几类行为主体的目的动机一致,即一般都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减少损失目的,但除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外,其余各罪不要求必须有此目的。

任何法律都是对行为的规制,通过规制行为而规制行为人,期货刑法亦不例外。任何一期货违规、违法行为只要侵犯或威胁了投资者的权益和期货监管机关的监管权,符合期货刑法所设定的行为事实特征,行为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故意,则这行为构成期货犯罪,行为人应受到刑法的否定的、承担行为法律后果的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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