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和作用应区分为固有的功能和作用与派生的功能和作用。期货市场的固有的功能和作用,说到底还是两条:①套期保值,以规避价格风险;②发现价格,预测未来价格的走势。这些功能是期货市场所固有的,是其它金融市场、商品市场所不具有的。以前,人们在市场交易中逐渐创造出期货交易,也是出于上述两条实际需要,至于期货市场的其它功能和作用,如避免“三角债”等等,则是期货市场派生出来的功能和作用……具有可替代性,而上述两个固有的功能和作用则具有不可替代性。”[6][P12]
套期保值是套用期货合同为现货市场上的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交易进行保值,以转移在现货市场上可能遭受到的价格风险。因为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基本上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当期货合同交割期到来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互相趋同,合而为一。套期保值具有四方面特征:交易方向相反,即在现货、期货市场上同时采取相反的操作;商品相同或相关;商品数量相等或大致相等;交割月份相同或相近。套期保值的根本目的是锁定现货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成本,使经营者能够获取正常利润,套期保值也有可能失去在现货市场上获得更多利润的机会,因而它是一种防御性交易策略,即锁定成本交易策略而非盈利性交易策略。“因此套期保值者不应存有通过套期保值交易而获利的想法。对于一个资深的套期保值者而言,确定一个可以保护其投资的市场目标要比担心失去获利机会的可能性更为重要。”[1][P81]
价格发现是指期货市场特有的形成权威价格的功能。期货交易所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反映了商品的供求及影响商品供求的各种因素的作用。期市的价格发现功能,主要表现于各种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被人们发现并且通过期货价格的升降反映这些因素作用的大小和强弱,即在期货市场内对各种各样商品进行交易的结果,能够产生这些商品的期货价格体系,这种价格体系唯一地产生于期货交易过程中,集中地反映了各种供求结果。因而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远远优于现货市场由买卖双方决定未来价格的功能。
二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运作流程一般都要经过以下步骤:选定经纪公司,开立交易帐户;下订单,传送交易指令,场内集中竞价成交,交易确认,结算,平仓或交割。由于期货交易是高度市场化、高度组织化、风险最大的交易形式,因而期货交易流程必须有严密的规则进行规范,以确保期货交易的秩序化、制度化,在这些规则中最重要的是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是期货市场的血液,是对履行期货合同的一种担保,因而保证金一般只占合约总金额的5—15%。初始保证金是初次交易前存入交易帐户的。交易中由于价格波动,客户所持期货合约价格每日不同,因而需根据每日结算情况决定是否补交保证金,补交的即是追加保证金。保证金便利了期货合同的概括转让,保证了交易所业务的顺利进行,亦使交易所赢得了很高信誉。
第二,每日结算制度,又称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是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期货交易须每日结算,盈余者可提取利润,亏损者须追加保证金。
第三,涨跌停板制度,即交易价格波幅限制制度。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价格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这一制度能有效扼制过度投机。
第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规定的最高数额,又称交易头寸限制制度,大户持仓一旦达到这一限额,交易者就应当逐日向交易所报告。交易头寸限制制度与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主要适用于投机交易者,以防止其过度投机,冲击市场。
第五,风险准备金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按证监会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期货交易所应按手续费收入的2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三节期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在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期货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期货交易者和监督管理者在期货交易以及对期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7][P14]包括两方面,其一是期货交易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期货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投资者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行纪关系,投资者与期货投资咨询公司间的服务关系,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投资基金委托关系,这属于私法法律关系;其二是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关系,即政府主管期货业的行政机关(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期货业从业人员主体资格及行为的审核监督,期货交易所通过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对期货交易者、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关系以及期货业协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自律性管理关系,这是公法法律关系,或者可说是行政法律关系。两方面关系构成了期货法律关系。
一 、期货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商事法律关系
期货法律关系是指由期货法所规范的在期货交易投资者、中介者、组织者及管理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主要还是一种商事法律关系,而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后者主要指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对期货法律关系的分析,主要应从期货市场的角度出发,而不应从对期货交易的监管上去看。在期货市场上所体现的主要是投资者、中介者、组织者三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期货法律关系同公司法律关系、证券法律关系、企业法律关系、商业银行法律关系一样,是一种商事法律关系,与财税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等经济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然而与它们又有一定相同的地方,即在期货法律关系中主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行纪关系,次法律关系则是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关系,即政府期货监管机关、期货市场组织者、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市场管理的关系,这一管理关系一定程度上体现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因而期货交易法律关系较之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复杂一些,但从期货交易的本质看,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主要还是一种商事关系。
二 、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在期货交易及期货交易监管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及行政机关,因而期货交易主体呈现多元性。首先是投资者,即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套期保值者又有买入套期保值者与卖出套期保值者之分。投机者有合法投机者和非法投机者之分,其区分标准主要是看交易数额及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交易法规的规定。合法投机者的存在有助于增加期货市场流动性,减缓期货交易价格波动,同时承担套期保值者所转移出来的价格风险。套期保值者所转移的价格风险与投机者所承受的价格风险相等,因而期货交易是一种“零和游戏”。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之间的区分标准,主要看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上有无现货商品,需要出售或购买以及其在期市上的操作是否遵循套期保值的四个规则。区分二者的目的在于法律对它们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有很大不同,从开设帐户、保证金数额、最大持仓限额、申报义务等方面着重鼓励和保护套期保值者,因为无一定的套期保值者则无合法的投机者。其次是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所等期货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再次是期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业协会,它们是期货市场的监管者,负责保证期市的健康运行。
三 、期货法律关系客体
首先是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同,金融期货合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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