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而我们现今的刑事审判对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却显得过于草率!许多情况下根本就没有对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认定这一环节,比如本文中提到的两个案例。然而,在没有进行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情况下就判决被告人有罪,必然导致一些冤案的产生。为此,我们有必要将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作为一项独立的内容。 与此同时,因为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复杂性,它要求实施这种认定的主体也应当具有更多的智慧和更广泛的代表性,这种更具广泛代表性的组织就是陪审团。要使刑事审判更加公正和合理,我们很有必要引入陪审团制度。 草于2002年10月、完稿于2003年8月10日 2004年3月30日略有修改 参考文献 ①根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2年9月19~20日《证据的叹息》整理,资料来自该电视台网站。 ②高铭暄《刑法学》第14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③高铭暄《刑法学》第14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④高铭暄《刑法学》第163~16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单位:河南远思律师事务所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中青大夏7楼 电话:0371-5865777-2371 传真:0371-5865779 个人联系方式: 电话:013598862371 E-mail:ydsmbag@sina.com ydsmbag@sohu.com 欢迎光临著述专栏: http://www.lawfan.com/asp/readTopic.asp?id=143 http://www.lawren.com/lawren.asp?lawid=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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