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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 【字体: 】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3:15   点击数:[]    

害行为的承受能力或防御技能不同的情况下。比如会游泳的人与不会游泳的人,同样被推入深水中产生的后果就不会相同;当婴儿和成年人一样被作为侵害对象时,同样用被子将侵害对象的鼻子捂起来,也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成年人会安然无恙但婴儿可能就会死亡。因而,侵害对象对危害行为的承受能力或防御技能(比如侵害对象是否会游泳)以及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相应能力的了解或“明知”,对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⑤对行为人智力水平的分析
  对行为人的智力水平分析,对认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认知程度也即其对危害结果是否明知具有决定意义。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自学考试教科书上有一典型案例:某黄姓农村妇女,因儿子阿牛被子上生了跳蚤,用“敌百虫”药液浸泡了儿子的被头,然后,她为了洗净被头上的药液,用清水涮洗了好几遍,又用碱水将被头浸泡了两个钟头,然后再用清水洗涮后缝上了被头,阿牛盖被睡一夜后死亡。“敌百虫”并非速效烈性农用毒药,所用剂量未超过标准,又未直接入口,并且被头是经过清水冲洗过的。法医鉴定揭开了阿牛死亡的秘密,原来“敌百虫”遇到碱水会起化学反应,强化毒性,变成烈性剧毒农药“敌敌畏”,这种剧毒农药一般用清水是洗不掉的。在本案中,如此专业的化学知识,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来说,按照她的智力水平是无法预见的,也就是说她对自己行为造成儿子死亡的后果不是明知的。因此,这显然是一起意外事件。但是,同样的行为如果是由一个精通化学知识的科技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人很可能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显而易见,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需要通过分析各种相关因素才能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结论。
  2、某些情况下的犯罪故意认定问题
  ①预谋危害结果犯罪故意的认定
  对于有预谋的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又深藏行为人内心。但犯罪动机可能通过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他与被害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显现出来,这种一贯表现和人际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感知的事实。除此之外,对于已发生的危害行为,行为人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做的预备行为和行为过程的周密程度也可说明某种犯罪故意的预谋性。
  ②突发危害结果犯罪故意的认定
  对于突发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一般不存在犯罪动机。同时,因为其危害行为可能是由其它原因激起,比如污辱、争吵、互殴等。此时,在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时,我们应当考虑到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明知”是不全面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一定真的属于“明知”,我们会说行为人“不计后果”。
  比较有预谋的犯罪和突发性犯罪,同一人实施同样的危害行为可能是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因为,在有预谋的情况下,行为人已对其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必然或可能造成的后果做了相对深入的考虑;而在突发犯罪情况时,行为人对一般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的危害结果会有一个已知的估计或明知(该明知已成为行为人知识的一部分),但对当时特定情况下必然或可能发生的后果则根本没有时间考虑。所以,同一人实施的同一危害社会行为,在预谋犯罪与突发犯罪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明知程度是不完全相同的。
  对于突发的犯罪,受害人一般都有过错。因此,相对来说,加害人的主观恶性要比有预谋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刑事立法在定罪处刑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③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问题
  就现行的刑法规定来说,对故意犯罪并未区分故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因此,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故意也不区分直接或间接。但是,认定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具有参考意义。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一般无需考虑行为人的意识因素,也即不再区分行为人明知的危害结果是必然要发生的还是可能要发生的;对行为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其明知的危害结果是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还是放任的态度。
  ④个别故意与共同故意的认定问题
  个别故意是区别于共同故意的一种犯罪故意,它指的是犯罪行为由一个人实施或多个人但各自独立实施情况下行为人对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共同故意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每个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是一致的,对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希望或放任也是一致的,即要么都是直接故意要么都是间接故意。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同时存在具有直接故意的刑事被告人和间接故意的刑事被告人(指同一犯罪)。否则,与他人具有不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人只能按个别故意犯罪来追诉。
  个别犯罪故意的认定已经相当复杂,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则更加复杂。我们不仅要考虑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个别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还要考虑这些个别犯罪故意是否完全相同(仅就同一罪来说)。如上所述,各行为人必需对危害结果的明知是一致的,并且各行为人对这种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是一致的,即要么都是希望要么都是放任。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各刑事被告人往往会有分工,在这些分工中,实施帮助行为的被告人的行为单独看来并不能造成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这种帮助行为可能会成为促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按照个别犯罪故意的认定方法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那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呢?作者认为只能从各刑事被告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以前是否经过预谋来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如果说个别犯罪的预谋会深藏于行为人内心的话,共同故意犯罪的预谋必然要通过各被告人的协商、密谋和计划表现出来,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又有其不同于个别犯罪故意的特点。
  三、过失及其认定
  刑事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与犯罪故意需要认定一样,犯罪过失同样需要认定。在过失的罪过形式当中,无论从主观意识还是意志,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与故意犯罪的行为人都有所不同。从行为人的意识上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产生的结果是“明知”的,过失犯罪则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但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但他又“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从行为人的意志上看,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意志上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我们可以发现: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并不直接指向危害结果发生的方向!至少,在行为人看来是这样的。多数情况下,危害结果是伴随行为人追求的良性结果而来的。正是因为这种间接性,所以才导致行为人没有预见,或虽预见但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基于上述理由,认定行为过失时也可考虑犯罪故意认定的一些因素,但犯罪过失又会显现其本身的特征:
  1、犯罪动机和目的仅存在于故意犯罪形态当中。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是没有动机的,因而他与被侵害者是没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人没有犯罪目的,因为他并不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因为行为人并不追求危害结果,所以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并不直接指向这种结果,并且危害结果可能不是该行为产生的惟一结果;如果是惟一的结果,那么这种结果一定超出了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程度,比如一般互殴导致的重伤害或死亡。因为行为人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在过失犯罪过程中,不存在行为人有预谋以及与此相关的犯罪预备情形。
  3、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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