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体现宪治的成文宪法,这部成文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体制,并保障国家不得侵犯的人权和自由。美国立宪主义吸收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认为宪法在理念上来说是由全体国民共同制定的。「美国立宪主义的基本构想是,政府须依照一根本大法﹙fundamental law﹚来运作。一部《宪法》之所以能世世代代地调控着国家,乃因它以笼统的语言写成,并根据特定的程序而制定,这使它的正当性﹙legitimacy﹚凌驾于一般法律之上。」﹙Griffin, 1996:6﹚在美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凌驾于一般法律之上的,法律不得抵触《宪法》,而《宪法》和法律又都是凌驾于政府之上的。美国《宪法》的庄严性反映于它的不轻易修改,修宪的程序是十分严谨和繁复的,修宪比修改一般法律困难得多。[4]
自从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在Marbury v. Madison案的判决开始,美国法院逐步建立了违宪审查的制度,即美国法院不单象英国法院可以审查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并因而无效,更有权审查立法议会所通过的法例是否违宪并因而无效。美国法院运用这种违宪审查权的目的,初期限于确保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和州政府的立法机关都不会作出超越其宪法授权范围的立法,去侵犯到对方的权力范围。在二十世纪后半期,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开始积极运用于人权保障的领域,不少立法都因其不符合法院对《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解释而被推翻。正如本文下一节所讨论到的,这种司法审查权应如何运用已成了当代立宪主义的核心课题。
上文提到,立宪主义包括关于法制和政制设计的原则,政制设计的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权力分立即三权分立,这个概念源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也和法治和司法独立等概念唇齿相依。洛克在1690出版的经典著作《政府论﹙两篇﹚》﹙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主张政府应依法治国,并认为政府的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邦联权」﹙federative power, 即与外国缔结联盟、向外国宣战或议和等权力,亦即外交权﹚,而立法权和行政权应在不同的人手中﹙但行政权和邦联权则可由同一组人行使﹚.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则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在后来最流行的版本:政府的权力可分为三种 — 立法权、行政权﹙即执行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权力,这包括洛克所谓的行政权﹙关于国家内部事务的﹚和邦联权﹙外交权﹚﹚和司法权﹙即法院依法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权力﹚.他主张此三种权力应分别交给不同的人,否则权力将过份集中,暴政便会出现,自由便会受到威胁。
三权分立的三权都是以法律为坐标来定义的,而法律的内容则由立法机关决定。卢梭的政治思想进一步强化了立法机关﹙国会﹚的角色,因为他认为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应是人民的「公意」﹙general will﹚的体现,而在人民享有主权的国家里,公意是有最高的权威的,所有公民必须服从。
孟德斯鸠十分推崇英国的政制,并以它作为三权分立理论的蓝本。在欧洲各国中,英国是较早建立司法独立传统的国家,所以就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来说,英国的经验对其它国家是有示范作用的。但是,在英国政制中逐步通过宪法性惯例演化而成的议会内阁制,却是有违「纯正」的三权分立理论的。正如宪法理论家Maurice Vile﹙1967:13-18﹚在《立宪主义与权力分立》一书中指出,根据「纯正」的三权分立理论,不但政府机关应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而且这些部门里的人员都不应有所重叠。但是,在英国的议会内阁制里,首相是国会﹙下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的领袖,本身也是民选国会议员,其内阁成员和主要官员也是民选国会议员,因此,在英国政制里,行政决策机关﹙首相及其内阁﹚和立法机关﹙国会﹚在其构成人员方面是有重要的重叠的。
在美国政制的设计里,权力分立理论得到更贯彻的实施。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而非议会内阁制。在英国,国会选举的结果便决定了谁当首相,但是在美国,国会和总统是由不同的选举分别产生的。作为行政首长,总统是独立于国会的,总统任命的主要官员也是独立于国会的,他们不是国会议员。在英国,如果国会﹙下议院﹚对首相领导的政府投以不信任票,政府便要倒台;美国政制里没有这样的不信任票,虽然如果总统有犯罪行为,国会可对他进行弹劾。[5]
除了奉行三权分立之外,美国政制还加上一种权力制约和均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安排。这是指三权分配给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后,其中一个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可参与另一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以致除非此两机关互相合作,否则有关权力便不能行使。像三权分立原则一样,制约和均衡原则的目的也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确保有关权力在得到较多人同意后才能行使。
举例来说,即使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都通过了一个法律草案,总统仍有权拒绝签署它并把它退回国会。换句话说,总统就国会的立法享有否决权。但是,这个否决权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宪法》还进一步规定,总统退回法案后,如果参众两院每院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次通过法案,则法案便生效为法律。[6]
制约与均衡安排的另一个例子是总统的人事任命权和外交权在某些情况下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才能行使。例如,总统提出的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和某些主要官员人选的建议,要得到参议院的同意,总统才能予以任命。至于国际条约的缔结,更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7]
美国宪法制度的另一个特色是,除了实现横向的权力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外,更建立了新型的纵向的权力分立制度,这就是联邦制。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时,联邦有十三个成员州,后来增至五十个。像联邦一样,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象联邦政府一样,每个州政府都按三权分立原则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联邦制是一种纵向的权力分立制度,因为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划分的安排:就每州内人民生活和社会事务的管治来说,联邦政府享有某些权力,州政府则享有另一些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没有明文赋予联邦的权力为州或人民保留﹚.[8]
四、立宪主义的当代课题
正如本文第一节所指出,立宪主义国家的建立,可理解为道德上的善;立宪主义国家在历史中的崛起,可理解为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但是,在当代世界,尤其是在西方文明圈以外,还有很多国家仍未建立立宪主义的传统,它们的政治发展尚未走上轨道,它们之中有些在立宪主义国家的道路上属刚起步阶段,其前途未卜。因此,当代立宪主义的第一大课题,便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立宪主义国家的建立,使所有国家最终都能成为立宪主义国家。
正如世界各大传统宗教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一样,立宪主义的「福音」,现已传扬到地球每一角落。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接受这个「福音」:在非立宪主义国家掌握近乎绝对的权力的统治者,大都不愿意接受立宪主义的约束,更不愿意失去其权力;很多地方的人民都未能明白立宪主义是什么一回事,他们对此既缺乏理论上的认知,又没有生活上的经验或文化传统上的基础,从而无法支持立宪主义的事业。
但是,立宪主义的前途绝不是灰暗的。我们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非立宪主义国家转型为立宪主义国家的个案中可以看到,这种转型是有可能成功的,其中除了思想的因素外,当然还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例如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出现和市民社会的成长等。
在那些立宪主义已发展成熟的西方国家,由于民主也高度发展,他们面对的是立宪主义和民主之间的张力或潜在矛盾的问题,这可算是立宪主义在当代的第二大课题。在西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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