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行为,能够直接援引民事法律或行政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而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对基本权利保护的强度与范围,不及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强度与范围时,人民法院可直接援引基本权利的规定进行审判。
第四,人民法院适用宪法审判案件,具有双重性质,即援引宪法条文,评价涉讼行为的合法性,(通常情况下是确认涉讼行为的违法性,而此种违法性在其他有关的法律中,尚无直接的、明确的规定)适用普通法律规定,确定违法责任的承担。但是,人民法院并不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直接法律依据,案件处理的具体结果,是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的。所以,从此类案件的适用法律的情况来看,以宪法条文为主确认涉讼行为的违法性,在此基础上,以普通为主确认涉讼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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